隆林各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補充規定

2001年3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林各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隆林各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照隆林各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林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自治縣的林業工作,依法對自治縣境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三條 在自治縣境內承包荒山荒地植樹造林的單位或個人,從有收入時起,三年內免徵農林特產稅。
第四條 自治縣對境內以下特定區域實行造林綠化責任制。
(1)省、縣公路兩旁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植樹造林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
(2)江河兩側、水庫周圍、水利渠道兩旁的造林綠化,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水利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3)沙梨鄉岩王丫口至臘仁橋、盤百公路支線、隆天公路兩側林地各25度以上坡地、天生橋水電站庫區內側的林地和25度以上坡地作為該地區農村村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和自治縣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駐軍、外駐自治縣辦事處義務植樹綠化區。
第五條 每年十二月為自治縣植樹月,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造林活動,完成當年造林任務。
自治縣居民在義務植樹規劃區內或村旁、水旁、路旁,為結婚、嬰兒出生等紀念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自治縣的金鐘山林區、大烘豹林區、螞蟻高坡、斗烘坡為自然保護區,其核心區域實行全封。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劃定封山育林區,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自治縣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的十二月至翌年五月為重點森林防火期,三月十日至四月十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八條 自治縣設立林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自治縣對林業的投入應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年度投入增幅不低於當年地方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
第九條 自治縣實行科技人員為林農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和開展技術承包及技術諮詢有償服務的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本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未作補充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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