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辦事指南

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辦事指南是關於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的各類審批條件及內容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辦事指南
  • 性質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權和主體,行政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結時限,

行政審批項目

(一)名稱: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1994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8年6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攜帶、

許可權和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運輸、攜帶、郵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虎紋蛙除外)的區內、出省運輸證;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虎紋蛙的區內、出省運輸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區內運輸證。

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運輸、攜帶、郵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為:
(一)經批准獵捕、出售、收購、利用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二)來源合法。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需要運輸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材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證核發管理辦法》(桂林護髮〔2003〕13號)第五條的規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有效檔案;
(三)證明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檔案和材料;自繁所獲的提交馴養繁殖許可證
(四)需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的,提交繳費證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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