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核發辦事指南

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核發辦事指南,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魚峰區農林水利局於2014年08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核發辦事指南
  • 外文名:Terrestrial wildanimalhuntinglicense,a hunting license issued by thecharteredservice guide
  • 名稱: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
  • 性質:行政許可
名稱、性質,設定依據,

名稱、性質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第十六條: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五條第二款:狩獵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印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特許獵捕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狩獵證。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等規定:
(一)種群數量、密度超過環境容納量或對人和社會存在危害隱患;
(二)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三)具備相應的人員、技術,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及獵捕時間、地點恰當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獵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六、申請材料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實施獵捕的方案,包括申請獵捕的種類、數量、期限、地點、工具和方法;
(三)證明獵捕目的的有效檔案和說明材料;
(四)申請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的資源現狀及其對環境、社會的影響調查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特許獵捕證3個月,狩獵證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特許獵捕證1個月(超出許可權報國家局和評審,不計算在承諾辦結時限內);狩獵證的承諾辦結時間1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有數量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取得特許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確定狩獵動物種類,並實施年度狩獵量限額管理。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護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獵捕活動不影響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發展。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但收取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根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二)《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林護字[1992]72號);(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於收取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通知》(桂價費字[1994]285號);(四)《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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