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陝西省農業品牌目錄製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農業農村廳2021年第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4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陝西農業品牌建設,建立健全農業品牌培育、發展和保護機制,打造一批叫得響的“陝字號”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根據《中國農業品牌目錄製度實施辦法(試行)》,結合陝西農業品牌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農業品牌目錄對照產地條件、產品標準,按照程式將陝西農業品牌分產品種類、產地區域等進行徵集、遴選、發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目錄所公布的農業品牌是指陝西轄區內從事糧油、蔬菜、果品、茶葉、食用菌、花卉、苗木、畜禽及水產品等農產品生產加工主體在其初級農產品生產或服務上使用的,且在消費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產生積極影響的,用於區分同類農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術語、象徵、符號及其組合,主要包括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主體,下同)產品品牌。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建立陝西農業品牌目錄製度,遵循自願、無償、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政府指導、市場主導、協同推進,鼓勵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生產者與消費者良性互動。
第五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建立農業品牌建設推進機制,組織開展農業品牌培育、遴選、評價、推介等工作,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聯繫協調。
第六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組建農業品牌建設專家庫,對品牌目錄製度實施過程中涉及產地基本條件、評價標準等進行論證。
第七條 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推薦、宣傳轄區內的農業品牌,協助對列入目錄的農業品牌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列入陝西農業品牌目錄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行政機關或具有獨立法人(社團、事業)資格,註冊地、農產品產地在陝西境內。
(二)申報主體須取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商標註冊證書,已發放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或《證明商標使用證》,並制定切實有效的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三)產業發展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區域產業特色鮮明,區域核心心企業規模、效益突出。
(四)申報區域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將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出台具體的品牌建設規劃、扶持政策等。
(五)注重提升品牌價值,設計區域公用品牌形象、標識和宣傳語,開展強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為當地政府對外宣傳推介的重點品牌。
(六)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開展標準化生產。申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須達100%。
(七)申報區域應通過地理標誌登記保護,核心企業通過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或HACCP、GAP等國際體系認證中的一項或多項認證,且認證在有效期內的。
(八)申報區域應建立質量誠信聯盟機制,實施農業投入品購進、使用、保管登記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九)建立較完整的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配套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圍繞產業發展建立相應的公共檢測中心和研發中心,具備一定的科技創新基礎。
(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推進三產融合發展,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
第九條 申請列入目錄的農業企業(產品)品牌應具備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已經獲得陝西名牌產品、陝西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之一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可直接申請。對尚未獲得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體條件。品牌持有單位在陝西省內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信用記錄良好。
(二)品牌條件。申請品牌已經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且商標註冊者為品牌持有單位。已經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或制度,注重科技創新、品牌行銷、傳播與保護、質量誠信建設。
(三)產品條件。產品獲得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認證、地理標誌登記保護之一且在認證有效期內;產品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等規定,按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記錄完整,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並取得相應的認證許可資質,產品可通過包裝等信息進行追溯;近3年產品質量抽檢均為合格。
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品牌商標被評為市級名牌產品、知名(著名)商標且在有效期內的;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積極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帶動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效益明顯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開展強有力的宣傳、成為當地對外宣傳推介名片的,予以優先推選。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推選:
(一)近1年內品牌產品存在抽檢不合格的或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近3年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事件,或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
(三)消費者投訴率高或主流媒體曝光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近3年記憶體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堅持自願原則,品牌持有單位對照上述有關標準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式提交申請材料:
(一)填寫《陝西農業品牌基本情況表》,並提供相關說明性、證明性材料,簽署承諾書、加蓋印章,提交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各類主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詳細審核(包括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研究提出意見。同意推薦的,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三)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覆核。同意推薦的,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報送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四)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報送材料進行審驗,並給出評價,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調查,形成評價意見建議,對符合條件的列入目錄名單。
第四章 發布與管理
第十二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對擬列入目錄的品牌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陝西省農業品牌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發布1次。
第十四條 建立陝西省農業品牌目錄退出機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強制退出陝西省農業品牌目錄且3年內不得申報:
(一)弄虛作假、申報資料不實的或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件的,發生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
(三)品牌產品生產管理出現重大問題,停產1年以上的。
(四)消費者反映強烈、投訴較多、滿意度明顯下降的。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需要強制退出的情形。
第十五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列入目錄的農業品牌進行不定期評估。
第五章 保護與扶持
第十六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專項檢查與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強化目錄內農業品牌保護,維護品牌公信力,積極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十七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大力宣傳推介列入農業品牌目錄內的優質特色農產品,優先推薦參加各類展示展銷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