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快培育具有較高知名度、認知度、美譽度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農業品牌,紮實推進陝西特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生產“三品一標”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規〔2021〕1號)、《陝西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品牌建設的意見》(陝農發〔2019〕31號),結合陝西農業品牌發展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4月11日,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農業農村廳2021年第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4月11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具有較高知名度、認知度、美譽度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農業品牌,紮實推進陝西特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生產“三品一標”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規〔2021〕1號)、《陝西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品牌建設的意見》(陝農發〔2019〕31號),結合陝西農業品牌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主要是指在陝西轄區內生產的種植類、畜牧類、水產類農產品及初級加工品,評選認定範圍為綠色食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地理標誌登記保護目錄內的初級鮮活農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個具有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歷史或生產加工歷史的區域內,由相關組織註冊和管理,並授權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該類農產品品牌一般由產地名和產品(類別)名構成,體現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取得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註冊確認的品牌類型,與區域共同成長,形成與區域形象、區域經濟的正面聯動關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評選、認定、公示、發布等工作,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推進品牌農產品的培育、宣傳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單位的申報、推薦和監督工作,加強轄區內區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傳推介,指導做好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及管理,實現品牌共建共享。
第六條 根據產業發展實際,開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評選認定工作,並實行動態管理。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範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原則上以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企業聯盟為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規定。
(二)農產品為種養業產品或僅改變其物理性狀而不改變其化學結構、不含各種添加劑的鮮活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一般為單一品種或某一類產品。
(三)在特定的生產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化、標準化的生產基地,擁有區域公用品牌的註冊商標或取得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註冊確認的品牌。
(四)生產地區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獨特,有一定的生產傳統、生產規模和文化傳承。
(五)3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質、美譽度和發展空間,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一)申請人註冊地址不在陝西省境內的。
(二)近3年內產品在市(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件,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被取消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相關認證證書的。
(五)使用國家禁止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等。
(六)有其他不符合區域公用品牌申請條件的。
第九條 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陝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申報表。
(二)商標註冊證書複印件。
(三)產品執行地方標準和生產中套用的生產操作(加工)規程複印件。
(四)省級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1年內有效檢驗報告原件(複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1年內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其他相關證書、證明複印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獲得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採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品牌農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每年應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其品牌農產品的主要生產經營指標、質量波動等情況。
第十一條 獲得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稱號:
(一)因產品質量引發重大事件,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有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產品連續兩批次在市(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不合格記錄的。
(四)綠色認證、有機認證、地理標誌登記證書被註銷的。
(五)轉讓、買賣、出租證書或擴大使用範圍的。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需要區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體向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提出申請,持有單位審核通過後授權使用。
申報使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生產、加工、經營性企業或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農產品及原料產地均在區域公用品牌註冊地境內。
(二)農產品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進行標準化生產,嚴禁使用禁限用農藥和違禁化學品、激素、添加劑等,並通過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
(三)農產品必須獲得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HACCP、GAP等國際體系認證中的一項或多項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四)農產品近3年來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沒有因消費者投訴率高或主流媒體曝光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使用主體申報人應當與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簽訂品牌使用契約,在契約中明確使用期限、雙方權利、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區域公用品牌使用主體的農產品進入市場前原則上統一進入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指定的生產車間,或經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認可的車間,標註區域公用品牌商標(徽標)或宣傳語。
第十四條 使用主體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使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對符合使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經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授權,使用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實行包裝箱獎補政策,具體標準由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實行動態管理,對品牌持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使用資格,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經授權使用區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產品質量不達標,消費者反映強烈並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四)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的。
(五)不按規格分級、統一包裝進行銷售的。
(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七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區域公用品牌評價指標體系。
市場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市場占有率、知名度、信譽度和消費者滿意度等。
質量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品質指標和質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產品監督檢測和質量投訴情況。
效益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品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包括產品市場銷售和帶動農民增收情況。
發展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規模、對周邊農戶示範帶動水平、區域性產業長遠發展能力。
第十八條 評分標準制定、評價指標權數分配、評價方法等,由陝西省農業農村廳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