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該《辦法》共26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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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號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5年3月18日

辦法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土壤環境等決定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生產的能力。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養護、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耕地質量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治理、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耕地質量保護技術規範;
(二)對耕地質量實施調查和動態監測;
(三)組織實施耕地質量建設,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耕地質量評定,對新增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土地復墾實施中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耕地質量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 鼓勵耕地使用者結合當地實際採取下列技術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一)套用秸稈還田、綠肥種植、增施有機肥等培肥地力技術;
(二)運用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等科學施肥技術;
(三)選用深耕、深松、輪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術;
(四)其他有利於提高耕地質量的技術措施。
對採用前款技術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一)田間基礎設施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
(二)土地整治、災毀耕地恢復;
(三)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耕地修復;
(四)水土流失、鹽鹼地、土壤沙化、酸化治理;
(五)其他有利於提高耕地質量的措施。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地使用者維護田間基礎設施,改善耕作條件。
第十一條 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的要求,所補充耕地質量應與被占用耕地的質量相當。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耕作層土壤一般由地表向下剝離20厘米。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在本縣(區)範圍內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耕地占用單位剝離耕作層土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應當安全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清理非降解殘膜、投入品包裝物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
(二)向耕地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粉塵和未經達標處理的畜禽糞便;
(三)占用耕地傾倒和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四)在田間焚燒秸稈、農用薄膜等雜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處理的污泥、風化煤、油頁岩、粉煤灰及城鄉生活垃圾等,不得作為肥料施入耕地。
第十六條 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監測灌溉用水質量,對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治理和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對已污染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對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其生產功能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定期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耕地質量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並設立標誌,形成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質量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條 設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耕地使用者簽訂協定,就監測點的設立、保護、補償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施和標誌。確需移動的,應當徵得設立該監測點的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簽訂相應的責任書,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評定製度,定期開展耕地質量調查,評定耕地質量等級,並建立檔案,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檔案記載的耕地狀況,指導耕地使用者針對性地開展科學培肥、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
第二十二條 耕地質量監測、評定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提交,作為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設定、土壤污染治理、產業結構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耕地質量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4月30日上午,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業廳聯合在西安召開《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辦法》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3月18日由婁勤儉省長簽署省政府第182號令發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岳喜棟在介紹《辦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時指出,我省耕地質量總體不高,中低產田占到耕地總面積的八成左右。基礎地力低、農田設施差、地力建設投入不足、面源污染是當前耕地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辦法》以解決耕地質量建設、管理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主導,對耕地質量保護的適用範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耕地質量建設及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和質量評定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對於建立健全耕地質量保護制度,保護耕地資源,保護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農業廳副廳長王振興就貫徹落實《辦法》進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要把貫徹實施《辦法》作為深化改革、推動農業現代化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辦法》的貫徹執行。二是按照建設、養護並重的原則,採取綜合措施,提升耕地生產能力。三是以制度建設為核心,規範耕地質量管理,嚴格保護耕地質量。四是建立耕地質量保護協作機制和定期督查機制,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人民日報陝西分社、新華社陝西分社、陝西日報、陝西廣播電視台、三秦都市報、西安晚報、華商報等省內媒體參加了本次新聞發布會。西安市、寶雞市、鹹陽市、渭南市農業部門負責同志,省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林業廳、水利廳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以及省農業廳所屬各機構的負責同志應邀參加發布會

相關報導

從4月30日在西安召開的《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上,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岳喜棟致發布辭,介紹了《辦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內容,陝西省農業廳副廳長王振興就農業系統如何宣傳貫徹實施好《辦法》的具體措施進行了安排。
《辦法》共有二十六條,對耕地質量保護的適用範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耕地質量建設及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和質量評定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辦法》還規定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的要求,所補充耕地質量應與被占用耕地的質量相當。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明確主體責任,強化考核機制,加大工作力度,規範工作行為,引起全社會對耕地質量的關注,提高對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耕地質量的監控,及時發現、懲戒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鼓勵用養結合,培肥耕地,提高耕地質量。
王振興指出,全省各級農業部門將以現代農業科技為支撐,紮實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因地制宜指導農戶擴大綠肥種植,推廣秸稈機械粉碎還田,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提升耕地肥力水平。測土配方施肥實現全省地域和作物兩個“全覆蓋”,大力推廣配方肥料,平衡耕地養分,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實現全省化肥用量零增長,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大面積開展機械深翻深松,打破犁底層,治理耕地土壤板結、耕層淺薄,改善土壤物理性狀。積極協助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鹽鹼地治理,搞好補充耕地土壤培肥,從多個層面提升耕地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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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安不安全直接關係每個人飯桌上的食品安全,陝西省省長日前簽發省政府第182號令,《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處理的污泥、城鄉生活垃圾等,不得作為肥料施入耕地。
《辦法》規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不能向耕地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未經達標處理的畜禽糞便;不能占用耕地傾倒和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不能在田間焚燒秸稈、農用薄膜等雜物。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處理的污泥、城鄉生活垃圾等,不得作為肥料施入耕地。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耕地質量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已污染的耕地,地方環保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提出治理方案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對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耕地,應按法律規定調整其生產功能。
各地還要建立耕地質量評定製度,定期開展耕地質量調查,評定耕地質量等級,並建立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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