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管理辦法

《陝西省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管理辦法》於2016年1月5日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發布地點:陝西省教育廳
印發,內容,

印發

各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制定了《陝西省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陝西省委高教工委
陝西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29日

內容

陝西省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和《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教機構”),是經省教育廳審批,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承擔高等教育助學或培訓、但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
第三條民教機構是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依法依規辦學,為推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實行民教機構辦學許可制度。辦學許可證是民教機構從事辦學活動的合法憑證,嚴禁無證辦學。民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校的名義開展辦學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
第五條民教機構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決策機構成員原則上不得少於5人,成員名單須報省教育廳備案。學校負責人由決策機構聘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六條民教機構要緊緊圍繞高等教育開展辦學活動,辦學範圍應當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現代遠程教育考試助學。
(二)高等教育專科、本科階段課程助學。
(三)其他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項目。
第七條鼓勵民教機構之間走聯合辦學的路子,整合辦學資源,突出辦學特色,提高辦學效益。支持民教機構轉設為其他非高等教育類型的民辦學校。
第八條民教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訓招生工作人員。嚴禁組織在校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招生工作,嚴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招生。
省教育廳對民教機構招生工作實行備案制度。備案範圍應當包括:
(一)招生簡章。
(二)在各類媒體刊登的招生廣告。
(三)向學生下發的《學習通知書》。民教機構不得向學生下發《錄取通知書》,應統一下發《學習通知書》,通知書內容要符合學校的性質和定位。
第九條民教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收費政策及相關要求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學生入學後,對於要求退學的學生,要按照《陝西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十條民教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依法設定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財務人員。在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必要時,省教育廳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教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十一條民教機構及其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不得面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情況,資產負債率高於30%時,舉辦者應啟動高風險預警機制,制定負債清償方案,及時注資化解債務風險,確保學校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民教機構是獨立法人單位,對所有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辦學活動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民教機構要建立穩定安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穩定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項,均須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報告事項主要包括:招生、教學方面的不安全情況;學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況;飲食衛生方面的不安全情況;資產負債方面的不安全情況。
第十三條實行民教機構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於每年的第四季度進行。年度檢查主要包括:辦學條件、招生工作、教育教學、師資隊伍建設、內部管理體制制度建設、校園安全、資產財務等方面內容。年度檢查先由各民教機構自查並上報自查報告,之後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實地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研究確定年檢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民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年檢不合格,並停止招生。
(一)在規定時間內未上報自查報告,拒絕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整改未達標的。
(三)不實行招生備案制度或篡改備案內容的。
(四)組織在校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招生的或委託中介組織招生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當年未開展招生、教育教學活動的。
(六)有非法集資行為的。
(七)對穩定安全重大事項不報告並發生嚴重安全事件或不穩定事端的。
第十五條民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辦學。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擅自改變學校名稱、性質和舉辦者的。
(三)連續3年年度檢查不合格整改仍不達標的。
(四)根據學校章程規定主動要求終止的。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六條各市教育局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廢止。省教育廳2009年12月14日印發的《陝西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