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民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是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於2015年3月1日施行。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經陝西省人民政府同意,陝西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了《陝西省民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簡稱《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以省政府名義頒布的省級同類《辦法》。
獎勵分為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物質獎勵的,包括及時提供線索,使文物得到保護,避免被盜、損毀、破壞的;舉報盜竊、走私文物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文物等部門打擊犯罪、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主動上交來源合法文物的。根據保護文物行為情節和文物的等級、數量,分別給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陝西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現金獎勵。
精神獎勵包括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當地政府頒發“文物保護先進個人”榮譽證書或對做出重大貢獻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由文物收藏單位向上交文物者頒發榮譽證書、榮譽館員證書,屬珍貴文物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向上交者頒發榮譽證書,對上交數量較多或價值較大的由當地政府頒發榮譽證書。持有文物收藏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該文物單位,持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省內所有國有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展出上交文物時應對上交者事跡予以說明。
《辦法》要求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對民眾依法保護文物先進事跡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媒體進行宣傳;民眾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的記入當地文物部門年鑑;文物收藏單位舉辦民眾依法保護文物事跡宣傳專題展時可邀請獲獎代表出席;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者由省文物局推薦參加“薪火相傳——尋找文化遺產守護者”活動。
《辦法》明確,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民眾上交文物,接受上交者和有關部門監督;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獎勵在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眾。文物、博物館行業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保護文物和司法、公安、海關、工商等行政部門依法打擊、查處、偵破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的先進行為不在此獎勵範圍。
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全社會依法保護文物的積極性,營造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公民在生產生活中發現、保護、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線索、協助打擊文物犯罪行為等方面的獎勵。
文物、博物館行業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保護文物和司法、公安、海關、工商等行政部門依法打擊、查處、偵破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保護文物應通過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下列行為,應給予精神鼓勵:
(一)及時提供線索,使文物得到保護,避免被盜、損毀、破壞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二)發現文物並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並配合文物部門保護文物,以及舉報盜竊、走私文物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文物等部門,打擊犯罪、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頒發“文物保護先進個人”榮譽證書;對作出重大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主動上交來源合法的文物,經文物接收單位組織專家鑑定,屬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單位向上交者頒發榮譽證書或榮譽館員證書;屬珍貴文物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向上交者頒發榮譽證書;上交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大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條 公民持文物收藏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該文物收藏單位;持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省內所有國有博物館。
上交文物在展出時,文物收藏單位應對上交者的先進事跡予以說明。
第六條 下列行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一)及時提供線索,使文物得到保護,避免被盜、損毀、破壞的,給予100元至1000元獎勵。
(二)發現文物及時報告並保護現場,協助文物部門保護文物,經鑑定屬一般文物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屬珍貴文物的,或者所發現文物遺蹟為重大考古發現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現金獎勵。
(三)舉報盜竊、走私文物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文物等部門打擊犯罪、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
(四)主動上交來源合法文物,經文物接收單位組織專家鑑定,屬一般文物的,給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現金獎勵;一般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屬珍貴文物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現金獎勵;珍貴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現金獎勵。
第七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對公民依法保護文物先進事跡進行宣傳:
(一)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媒體進行宣傳。
(二)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的,記入當地文物部門年鑑。
(三)文物收藏單位舉辦關於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宣傳專題展,可邀請獲獎代表出席。
(四)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推薦參選“薪火相傳——尋找文化遺產守護者”活動。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文物接收單位是具備文物保護、保管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所涉及的文物等級認定,由省文物鑑定委員會受理並出具鑑定結論,作為獎勵的依據。
第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公民上交文物,並接受上交者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獎勵在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