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糧油實行多渠道經營的補充規定

《陝西省政府關於糧油實行多渠道經營的補充規定》是1983年2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糧油實行多渠道經營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2-20
【生效日期】1983-02-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糧油實行多渠道經營的補充規定
(1983年2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已印發你們。現根據我省情況,再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糧食統購任務問題。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第一位的重要物資,必須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堅持統購統銷政策,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三兼顧和以豐補歉的原則。分給各地的糧食徵購、超購包乾任務和省下達的以豐補歉多購任務,都是指令性計畫,必須保證完成。
二、糧食多渠道經營問題。對農民完成糧食交售任務後的餘糧,允許糧食部門、供銷社、農村其它合作商業和農民私人多渠道經營。以糧食為原料的工商行業和農村“四坊”、飲食業,可以自行採購糧食,加工成品出售。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採購糧食自用,但不得販運。糧食多渠道經營和出縣、出省販運,應當以縣為單位,在完成當季(即每年夏秋兩季)糧食收購任務後進行。具體開放時間,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在當季任務未完成前,不準多渠道經營當季的糧食品種。
實行糧食多渠道經營以後,關於糧油議購議銷由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的規定,議價糧油運輸出境審批的規定,攜帶和郵寄糧食限額的規定,工商行業上市採購糧油要經過批准的規定,機關、團體、部隊、工礦企事業單位不準進入市場採購糧油的規定,一律廢止。
三、糧食部門經營議價糧問題。糧食實行多渠道經營後,糧食部門要發揮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搞好議價經營工作,保證購回議價轉平價所需要的糧食,並為國家掌握一些商品糧,做好市場調節工作。
(1)為了適應多渠道經營的新情況,做好糧食議價經營工作,各地、市、縣在新的糧食年度開始前,必須建立和加強糧食議購議銷公司,所需人員由糧食部門內部調劑解決。
(2)糧食議購議銷公司是同級糧食部門領導下的企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以稅代利。可以批零兼營,生熟兼營,可以自營,也可以搞聯營和代營。
(3)基層糧站(所)不搞議價經營,但應給縣級糧食議購議銷公司代購代銷。代購代銷手續費的數額,由省糧食局另行規定。
(4)經營議價糧食所需要的流動資金,可以從糧食部門自有的流動資金中調劑一部分,其餘由人民銀行貸款解決。
(5)議購議銷價格,根據“隨行就布,有升有降,依質論價”原則,由縣以上議購議銷公司逢行掌握,不再報經物價部門審批。
四、油料多渠道經營問題。食用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經營,可以按照糧食多渠道經營的原則辦理,但各地不搞議價轉平價業務。設有規定統購任務的品種,允許常年多渠道經營。
五、市場管理問題。糧食部門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好糧油市場。在集市糧價上漲時,要組織議價銷售,平抑價格。
糧票是國家計畫供應糧食的憑證。經營議價糧(包括熟食)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不準收取糧票,也不準用糧票周轉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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