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註:該檔案中有關糧食統購改為契約定購,由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第一條代替。該條規定“定購以外的糧食可以自由上市”,“取消統購派購以後,農產品不再受原來經營分工的限制,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3.01.22
  • 實施時間:1983.01.22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1983]1號檔案,商業部召開了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長會議,經過討論研究,起草了《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國務院同意這個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在糧食完成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是糧食工作的一個大改革,對疏通流通渠道,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活躍城鄉市場,將起到重大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實際,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把糧油工作做好。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商業部關於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1983]1號檔案關於調整農副產品購銷政策規定的精神,現對完成糧油統購任務後實行多渠道經營問題,作如下若干規定:
一、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第一位重要物資,要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堅持統購統銷政策,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三兼顧和以豐補歉的原則。國家糧食統購任務(包括分品種的徵購、超購任務)是指令性計畫,必須保證完成。完成國家糧食征超購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
糧食部門對農民交售糧食,實行直接結算付款,不得代扣款項。農民應繳納的集體提留款應積極繳納,如果有關方面一致同意,糧食部門也可從應付價款中代收。
二、對農民完成徵購、超購任務以後的餘糧,允許多渠道經營。糧食部門要積極開展議購議銷業務,參與市場調節。供銷社和農村其他合作商業組織可以靈活購銷,農民私人也可以經營。可以進城,可以出縣、出省。多渠道經營和出縣、出省販運,應以縣為單位在完成征超購任務後進行。由於各地情況不同,省、市、自治區可另行作規定。
撤銷原來關於糧食議購議銷由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的規定、省間議價糧調劑要經省糧食廳(局)批准的規定和攜帶、郵寄糧食限額的規定。各地要對現行規定進行認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新的政策要求的,均應加以糾正。
三、實行糧食多渠道經營以後,以糧食為原料的工商行業,在國家計畫供應之外,可以自行採購部分糧食加工成品出售。農村“四坊”和飲食業,除了來料加工外,可以自行採購糧食,加工成品出售。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採購自己食用的糧食,但不許販運。上述單位採購糧食,可不必再經過批准。
四、國營糧食商業是糧食多渠道經營中的主渠道,要通過議購多掌握一些商品糧,努力完成國家為平衡計畫收支所需要的議購轉平價的糧食任務,積極做好市場調節工作。
要把糧食議購議銷搞活,產區同銷區、城市同農村、上級公司同下級公司之間,均可以直接掛鈎進銷。
商業部和省、縣三級糧食議購議銷公司,都要實行獨立核算和利改稅,與平價經營分開。基層糧管所(站)與縣議購議銷公司之間是代購代銷關係,代購代銷糧食要給予合理報酬,以調動經營積極性。議價經營利潤的分配辦法,另行規定。
五、供銷社經營議價糧,可以補充基層社飲食、副食、糕點等行業用糧的需要,可以對外運銷。國家糧食部門和供銷社,也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經過協商相互調劑議價糧。
六、糧食議購議銷價格,應當隨行就市,有升有降,依質論價。為了保護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糧食部門議購小麥、稻穀、玉米等,凡是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議購價不應低於超購價。
七、實行多渠道經營後,糧食運輸由經營單位直接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計畫,撤銷議價糧運輸歸口由糧食部門統一審批的規定。交通運輸部門在保證國家計畫糧食運輸的前提下,對多渠道經營糧食的運輸要統籌安排。
八、某些方面的用糧可通過多渠道供應,國家糧食銷售,尤其是農村銷售有條件逐步壓縮,有的可以改為借銷,有的可以改為議銷。隨著各種專業戶特別是飼養專業戶的發展,對糧食和飼料的需要量不斷增加,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來解決。糧食部門要積極組織議價配(混)合飼料的生產和供應。獎售糧和用於獎售的配(混)合飼料,仍按國家規定價格供應。
九、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經營,適用以上各項原則,但暫不搞議價轉平價業務。國家沒有規定統購任務的品種,可以常年多渠道經營。
油菜籽,在完成統購任務以後,糧食部門收購不再加價。各條渠道均可隨行就市,按浮動價格進行議購議銷。
十、糧食部門要主動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好糧油市場,及時了解市場情況,研究供求變化,注意毗鄰地區價格銜接,不許抬價搶購。在集市糧價上漲時,要組織議價銷售,平抑價格。
以上各項試行規定,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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