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3〕51號印發《陝西省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3〕51號
  • 印發時間:2003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04年1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3〕5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6〕29號)的精神和《財政部關於陝西省幫困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2〕27號)的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從事住宿、飲食等業務經營單位繼續徵收幫困基金。現將《陝西省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管理辦法

陝西省幫困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解決我省部分困難企業職工生活問題,穩定職工隊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6〕29號)和《財政部關於陝西省幫困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2〕2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幫困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幫困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條 幫困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宿、飲食業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營業收入1.5%徵收幫困基金。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等娛樂業務,從事桑拿、美容、美發、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營業收入的2%徵收。
第五條 徵收機關收取幫困基金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陝西省幫困基金專用繳款書”。
第六條 幫困基金由各級稅務部門按月隨營業稅同時徵收,就地全部繳入省級國庫(帳戶:2530—16),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並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使用。
第七條 凡按規定應繳納幫困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將幫困基金與應繳納的營業稅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代征幫困基金所需費用,由省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九條 幫困基金主要用於:
(一)彌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部分;
(二)長期停產、半停產未發生活費的國有企業困難職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三)經營困難、拖欠職工工資嚴重的國有企業困難職工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活仍困難和已領完失業救濟金尚無生活來源的失業職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而減少或停止撥付養老金的國有企業生活困難的離退休人員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各徵收機關應嚴格按規定報解入庫,嚴禁混庫;各級銀行部門要認真做好幫困基金的入庫、上劃工作,不得隨意扣壓、擠占和截留。
第十一條 按規定應繳納幫困基金的單位要如實向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報表,不得弄虛作假。對隱瞞收入、轉移資金、故意漏繳少繳、不按規定繳納或拖延繳納的,除限期追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收繳的滯納金併入幫困基金。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組織力量,認真做好幫困基金的徵收工作;各級銀行部門要積極配合徵收機關做好幫困基金的入庫報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其它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幫困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幫困基金徵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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