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30日公布施行。根據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修正時間:2010年3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四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心和愛護學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財政、人事、計畫、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和任用
第六條 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行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制度。
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經本人申請,主管部門或者有認定權的高等學校依法予以認定。
第七條 非師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應當接受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等基本教育理論的培訓。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評聘教師職務的除外。
第八條 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認定權的學校分級認定:
(一)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三)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資格,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省、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認定;
(四)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認定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其教師資格由學校負責認定;
(五)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認定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其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九條 經認定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由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的學校任教。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除外。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撤銷其教師資格,註銷其教師資格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受到勞動教養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教師職務處分的;
(四)有其他應予撤銷教師資格行為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而喪失教師資格的,其資格證書由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收回。
喪失教師資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已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並且已經評聘教師職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被評聘教師職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安排其進修培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仍未具備合格學歷或者未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或者辭退。
第十三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具體步驟和辦法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受聘的教師在校外兼課或者從事其他職業,須經本校同意。
第三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四條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辦好師範教育,優先保證師範教育的投入。中等師範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的生均經費應當高於其他中等專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標準。
第十五條 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免交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 師範學校的畢業生實行服務期制度。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服務期自畢業參加工作之日起不少於五年。服務期未滿的師範學校畢業生,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和任何單位不得聘用。
第十七條 非師範學校畢業生到中國小或者職業中學任教滿五年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師範學校學制和在校學生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十八條 在職教師的培訓實行分工負責。高等學校教師的培訓,由所在學校負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的培訓,由學校主管部門和舉辦者負責;普通中國小和職業中學教師的培訓,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 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
經培訓獲得教師資格相應學歷文憑的教師,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付給其所繳納的部分或者全部培訓費。
中國小教師在職期間應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一定學時的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教師的教學崗位責任目標和聘任契約,每學年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全面考核,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任教、職務評審、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貢獻突出的,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三條和國家與本省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所在學校和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師獎勵基金會捐助資金。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先進教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教師工資,保證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應按照國家規定對教師實行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和職業學校的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國家與本省規定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各類教師,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鄉鎮中國小任教的具有中專畢業以上學歷的教師,享受本省規定的職務工資向上浮動一級的待遇。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到農村鄉鎮中國小任教的,在試用期間發給定級工資。
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山區縣和平原地區的山區鄉各級各類學校任教的具有中專畢業以上學歷的教師,享受本省規定的山區津貼和有關提高退休金標準的待遇。
第二十七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從事工讀學校教育的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讀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教師隊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合理規定中國小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加強城鎮教師住房建設,使城鎮教師按家庭人口平均居住面積達到或者超過當地居民的人均住房水平。
國家安居工程以成本價出售的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家居當地農村、配偶是農業戶口的中國小教師優先劃撥宅基地。
第三十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教師,與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醫療待遇。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檢查,所需費用分別由學校、主管部門、舉辦者支付。
各級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教師實行特約門診。
第三十一條 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三十年的中國小教師,退休後享受退休榮譽金。
第三十二條 本章上述各條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支付全部工資和津貼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其待遇按照本省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參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確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未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的地方和單位,不得進行辦公設施建設,不得購置控購商品和其他高檔辦公用品。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對侮辱、毆打和其他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師範學校的畢業生服務期未滿自行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其在校期間的培養費和專業獎學金,並對其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以後的聘用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繳資金和罰款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 拖欠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發放。
對挪用、剋扣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外,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修正後
(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四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心和愛護學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格和任用
第六條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行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制度。
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經本人申請,主管部門或者有認定權的高等學校依法予以認定。
第七條非師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應當接受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等基本教育理論的培訓。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評聘教師職務的除外。
第八條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認定權的學校分級認定:
(一)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三)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資格,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省、市(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認定;
(四)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認定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其教師資格由學校負責認定;
(五)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認定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其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九條經認定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由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的學校任教。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除外。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撤銷其教師資格,註銷其教師資格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受到勞動教養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教師職務處分的;
(四)有其他應予撤銷教師資格行為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而喪失教師資格的,其資格證書由認定部門或者認定學校收回。
喪失教師資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已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並且已經評聘教師職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被評聘教師職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安排其進修培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仍未具備合格學歷或者未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或者辭退。
第十三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具體步驟和辦法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受聘的教師在校外兼課或者從事其他職業,須經本校同意。
第三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四條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辦好師範教育,優先保證師範教育的投入。中等師範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的生均經費應當高於其他中
等專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標準。
第十五條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免交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師範學校的畢業生實行服務期制度。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服務期自畢業參加工作之日起不少於五年。服務期未滿的師範學校畢業生,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和任何單位不得聘用。
第十七條非師範學校畢業生到中國小或者職業中學任教滿五年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師範學校學制和在校學生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十八條在職教師的培訓實行分工負責。高等學校教師的培訓,由所在學校負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的培訓,由學校主管部門和舉辦者負責;普通中國小和職業中學教師的培訓,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
經培訓獲得教師資格相應學歷文憑的教師,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付給其所繳納的部分或者全部培訓費。
中國小教師在職期間應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一定學時的培訓。
第四章考核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教師的教學崗位責任目標和聘任契約,每學年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全面考核,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任教、
職務評審、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貢獻突出的,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三條和國家與本省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所在學校和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師獎勵基金會捐助資金。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先進教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教師工資,保證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應按照國家規定對教師實行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第二十五條中國小和職業學校的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國家與本省規定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各類教師,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二十六條在農村鄉鎮中國小任教的具有中專畢業以上學歷的教師,享受本省規定的職務工資向上浮動一級的待遇。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到農村鄉鎮中國小任教的,在試用期間發給定級工資。
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山區縣和平原地區的山區鄉各級各類學校任教的具有中專畢業以上學歷的教師,享受本省規定的山區津貼和有關提高退休金標準的待遇。
第二十七條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從事工讀學校教育的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讀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教師隊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合理規定中國小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加強城鎮教師住房建設,使城鎮教師按家庭人口平均居住面積達到或者超過當地居民的人均住房水平。
國家安居工程以成本價出售的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教師中
的住房困難戶。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家居當地農村、配偶是農業戶口的中國小教師優先劃撥宅基地。
第三十條享受公費醫療的教師,與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醫療待遇。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檢查,所需費用分別由學校、主管部門、舉辦者支付。
各級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教師實行特約門診。
第三十一條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三十年的中國小教師,退休後享受退休榮譽金。
第三十二條本章上述各條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支付全部工資和津貼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其待遇按照本省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參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確定。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未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的地方和單位,不得進行辦公設施建設,不得購置控購商品和其他高檔辦公用品。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對侮辱、毆打和其他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師範學校的畢業生服務期未滿自行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其在校期間的培養費和
專業獎學金,並對其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以後的聘用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繳資金和罰款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拖欠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發放。
對挪用、剋扣教師工資及政策性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外,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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