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歷屆會長
1983年,陝西省佛教第二次代表會議在西安舉行。會議決定將“西安佛教協會”改名為“陝西省佛教協會”,許力工居士當選為會長。常明、古訓、慧雨、澄觀當選為副會長,同日,西安市佛協成立,許力工居士當選為會長。
1992年 陝西省佛教協會第三屆代表會在西安民族大廈召開,許力工當選為會長,常明、慧雨、澄觀、淨天、當選為副會長。
1999年 陝西省佛協在西安召開第四次代表大會,來自全省11個市區的120名代表參加,許力工、常明當選為名譽會長,淨一法師當選為會長,界明、如誠、演峰、徹性、增勤、吉祥、果宣當選為副會長,界明兼秘書長。
2005年9月27日至29日省佛協在西安召開第五次代表大會,來自全省十一個市區的124名代表參加,界明大和尚當選為會長,增勤、如誠、徹性、吉祥、果宣、正豎、諦性、續學當選為副會長,寬旭當選為秘書長。
2010年12月8日至9日,陝西省佛協第六次代表大會在陝西賓館召開,增勤法師當選為會長,徹性法師、吉祥法師、果宣法師、諦性法師、續學法師、寬旭法師、智超法師、仁欽喇嘛、韓金科居士、賢空法師當選副會長,劉進業當選為秘書長。
協會宗旨
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全省佛教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協會任務
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全省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落實宗教政策等問題,向上級主管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3、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協會開展會務,並對各市、區、縣佛教協會,在佛教事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全省各級地方佛教協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它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4、督導全省各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指導和督促全省居士,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5、按照中國佛教協會關於教制建設的有關規定,認定教職人員;審核認定傳戒十師,會同傳戒寺院審查認定受戒人員;對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職、退職,進行審核、審批;禮請本省的全國重點佛教寺院及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佛教寺院的住持。
6、興辦佛教教育事業,主辦佛教院校,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7、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8、開展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
9、發展同全國佛教界,國際佛教友好組織的交往與合作,促進國內、國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陝西省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AN XI PROVINCE 英文縮寫:B·A·S·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其宗旨為: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全省佛教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任務:(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全省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落實宗教政策等問題,向上級主管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3)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協會開展會務,並對各市、區、縣佛教協會,在佛教事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全省各級地方佛教協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它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4)督導全省各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指導和督促全省居士,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5)按照中國佛教協會關於教制建設的有關規定,認定教職人員;審核認定傳戒十師,會同傳戒寺院審查認定受戒人員;對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職、退職,進行審核、審批;禮請本省的全國重點佛教寺院及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佛教寺院的住持。(6)興辦佛教教育事業,主辦佛教院校,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7)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8)開展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9)發展同全國佛教界,國際佛教友好組織的交往與合作,促進國內、國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陝西省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陝西省民政廳的社會團體登記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西安大興善寺。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代表會議,其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4)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5)決定終止事宜。
第七條 全省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全省代表會議每屆五年,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通過,並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全省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各市區佛教協會按本會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本會審核確定。未建立佛協組織的市、區、縣,由各寺院提名商地方宗教工作部門同意後,報經上級佛協組織,直至本會審核確定。
第十條 理事會是全省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省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對全省代表會議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1)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2)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秘書長;(4)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5)全省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1)執行全省代表會議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2)籌備召開全省代表大會和理事會;(3)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4)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5)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6)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名譽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2)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3)督導和檢查全省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對佛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和顧問。
第二十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工作部門,由秘書長統一協調管理,處理全省佛教界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三章 本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1)政府撥款;(2)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3)社會捐贈;(4)自養收入。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陝西省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