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責任條款
- 定義:即是保險人通過保險單條款的形式或是附加的方式,對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危險責任加以限制
- 類型:經濟術語
限制責任條款即是保險人通過保險單條款的形式或是附加的方式,對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危險責任加以限制。限制責任條款是在列舉一般可保危險責任的同時,做出限制或排除規定。如財產保險對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通常作"除非經被保險人與保...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是在1957年10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7年10月10日起生效。第一條 1.海船舶所有人由於下列事故所引起的請求,除引起請求的事故是出於船舶所有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以外,都可以根據本規則第三條...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條款的規定 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條款主要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時...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是1957年10月10日簽訂的海事公約。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是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自1976年11月19日起生效。本公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關於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的需要,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章...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沿革 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
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我國海商法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進行了限制:1.承運人對貨物...
《維斯比規則》特設了一條貨櫃條款:提單如載明在貨櫃、托盤或類似裝運工具中貨物的包數或單位數,這種包數或單位數應視為是可以限制責任的包數或單位數(如提單中載明箱內裝有絲織品40包,計算責任限額即以40包為準);提單...
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契約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檯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
已開發國家大多沒有制定專門的技術轉讓法律,調整和管制國際技術轉讓中限制條款的職能主要由被譽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完成。反壟斷法主要是為了制止過分的集中帶來經濟力量的濫用,並非專門規範技術貿易之間的交易行為,但各國反壟斷法中...
因此,在閱讀保險條款時,消費者對“責任免除”部分和“保險責任”部分要給以同等重視。相關內容 看清除外責任 又稱責任免除,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一定看清責任免除 投保人在投保...
責任限額,是指根據責任限制制度所確定的責任人對於有關債券的最高賠償額。例如,中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對於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最高賠償額為每件或者每單位666.67計算單位,或者毛重每千克2計算單位,據此而得出的承運人對於貨物...
由於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引用示例 限制責任能力 :xiàn zhì zé rèn nénɡ lì 責任能力是指某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
承運人責任制,又稱“船方責任限制”。是指海運規則中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對本船滅失或損壞的每件或每一單位的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規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提單外尚附有協定並已支付額外...
航行區域限制條款,是指海上船舶保險契約中規定被保險船舶一定航行範圍的條款。由於船舶在不同季節、不同區域航行,風險不同,保險人在契約中均規定,某些區域或一定時間內某些地區,被保險船舶不能駛入,如冬季不得駛入北部水域,禁止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相關情況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1、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12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是對海上保險的有關船舶碰撞責任所作的一個限制性條款。該條款規定: (1)被保險人船舶對其他船舶損害負責時,保險人按其賠償金額的3/4支付給被保險人,但一次碰撞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該船保險金額的3/4。(2)...
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契約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契約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契約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
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契約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
這兩條規定值得我們借鑑,格式契約條款中記載的責任限制條款,除能證明相對人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法律直接規定責任限額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在理論上它最公正也最能平衡各方利益,但我國現行的限制性責任限額大多是由相關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契約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
另外,契約中的免責條款也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受到限制。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契約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所謂責任的條款。當免責條款生效時,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就難以實現。相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