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加重原則,是指數罪併罰原則的一種。將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以下,數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本原則可以克服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的缺點,便於根據罪行確定適當的原則,但其僅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對死刑、無期徒刑則不能適用。中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加重原則
- 出自:刑法學
- 類屬:量刑時數罪併罰的原則
- 意義:對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