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 保險公司:新華保險
  • 保險類別 :健康保險
  • 繳費方式:年繳
基本信息,適用範圍,意外傷害醫療保額,保險條款,總則,保險金額,釋義,注意事項,概述,主要內容,備註,

基本信息

被保險人範圍:凡年滿 6 周歲以上、 70 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
繳費期限:一年
保障期限:一年

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主契約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意外傷害醫療保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醫療保險金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支付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此限額,保險人停止給付。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各種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第二條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保險契約的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符合本條款第十二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第六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一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四、五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

第七條 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八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五)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其他事項
第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附加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為境外就醫,本項保險責任中的醫療費用按照被保險人在國內的保險單簽發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平折算。本附加保險契約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一)主保險契約終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險契約。

釋義

第十二條
【醫院】指保險人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輔助器具費】指購買、安裝或修理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3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注意事項

概述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被保險人、受益人作為申請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1、保險單、關愛相隨卡、保險費收據及其他保險憑證
2、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
7、醫療費、醫藥費原始單據(藥費須附處方)及結帳單明細表、醫院診斷證明書(寫明診斷病症的中文全稱、簡單病史及治療過程);
8、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備註

本資料僅供參考。相關利益為簡要描述。具體內容請以正式條款及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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