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國民議會

阿富汗國民議會

2004年1月,阿富汗制憲大支爾格會議通過新憲法。根據新憲法規定,阿富汗議會是阿富汗最高立法機構,由人民院(下院)和長老院上院)組成,任何人不得同時成為兩院議員。人民院議員不超過250名,根據各地人口數量平均分配,但保證每省至少有2名女議員。

長老院議員從各省、區管理委員會成員中間接選舉產生。國民議會有權彈劾總統,但須召集大支爾格會議並獲得2/3以上多數通過才可免除總統職務。

2005年9月,阿富汗現議會選舉產生,12月召開首次會議。阿現議會於2010年9月選舉產生,2011年1月正式成立。現任長老院主席為法扎爾·哈迪·穆斯林姆亞爾,人民院議長為阿卜杜·拉烏夫·伊卜拉希米。

基本介紹

選舉規則,組織結構,主要職責,特殊權力,立法程式,

選舉規則

人民院議員由民選產生,人數不超過250人,根據各省人口數量平均分配,每省至少2名女議員。任期5年。長老院議員共102人,其中三分之一的議員由各省議會選出,任期4年;另外三分之一議員由各區議會選出,任期3年;其餘三分之一議員由總統指定,包括2名殘疾人和2名遊牧民族代表,任期5年。總統指定的議員須男女各半。進入長老院的議員不再擔任省、區議員。

組織結構

議會兩院各有一名議長/主席、2名副議長/主席以及正、副秘書長各一名,並根據國內法律成立相關委員會。兩院各自成立秘書處,分別由八個部門組成:立法部、國際關係部、新聞和公關部、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財政和預算部、安全部、信息和通信技術部。
阿富汗國民議會在開會阿富汗國民議會在開會
阿議會兩院議員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阿富汗公民或獲得阿國籍10年以上;無“反人類罪”犯罪記錄,未被法院判決剝奪公民權;人民院議員須年滿25歲,長老院議員須年滿35歲。

主要職責

批准、修訂或廢除法律法令;批准社會、文化、經濟和技術方面的發展項目;批准國家預算和國家貸款行為;成立、修改或廢除行政單位;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廢止阿國際組織成員國身份等。

特殊權力

決定對內閣部長進行質詢;決定發展項目和國家預算;通過或拒絕人事任命。如超過十分之一的人民院議員提議,人民院有權質詢部長,並進行不信任投票。兩院的各委員會均有權對內閣部長就相關問題提問,被提問者須作出口頭或書面回答。如超過1/3的人民院議員提議,人民院有權成立特別委員會,對政府工作進行調查。

立法程式

所有法律須經過兩院批准和總統簽署後生效。如總統拒絕簽署議會批准的法律,須在15天內退回並給出理由,如超過三分之二人民院議員再次要求批准,該法律可得到強制通過。
正在開會的議員們正在開會的議員們
如果一項頒布法律提案由兩院中任一院的10名議員提議且在該院獲五分之一議員支持,該提案可進入該院議事日程。
所有法律提案須由政府提交給人民院,人民院在1個月期限內討論通過後提交給長老院,長老院須在15天內作出決定。
國家預算和發展項目須由長老院討論後連同建議提交給人民院,人民院的決定在經總統批准後直接執行,無需向長老院提交。
如兩院的任何一方反對另一方的決議,可由相同人數的兩院議員成立聯合委員會解決分歧。委員會的決定經總統批准後可得到強制執行。如委員會未作出決定,則視為對提出決議一方的否決。如兩院爭議超出立法範圍而涉及財政事務,且聯合委員會無法解決,人民院議員可以多數票審議通過該提案草案。該提案草案在得到總統簽署後即可實施,無須提交長老院。
兩院須同時、分別召開會議。在立法程式或總統為年度會議開幕時,以及總統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應舉行共同會議。
議會每年應召開兩次常會,合計會期為9個月,必要時可延長。
阿富汗國民議會的標誌阿富汗國民議會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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