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牧民定居計畫和帳蓬新生活實施意見

《阿壩州牧民定居計畫和帳蓬新生活實施意見》是中共阿壩州委、阿壩州人民政府2012年11月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州牧民定居計畫和帳蓬新生活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中共阿壩州委、阿壩州人民政府
阿壩州牧民定居計畫和帳蓬新生活實施意見
(2009-2012年)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藏區發展,我州牧區經濟社會全面快速發展,各項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牧區基礎條件相對較差,牧民民眾生活水平仍然不高,逐水草而居的生產生活方式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部分牧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還比較艱苦。據統計,全州尚有未定居牧戶12498戶、61287人,僅有簡陋定居所的28959戶、149390人。
為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在全省藏區牧區實行牧民定居行動計畫的重大決策,全面貫徹全省藏區“牧民定居行動計畫”工作動員部署會議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富民安康工程實施牧民定居計畫的通知》(川辦發〔2008〕42號)要求,經州委九屆第49次常委會研究決定,從2009年到2012年,在我州阿壩、若爾蓋、紅原、壤塘、松潘五個純牧縣和馬爾康、小金、金川、理縣、九寨溝、黑水等六個半農半牧縣,實施牧民定居行動計畫。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動民眾,加大投入力度,以大力改善和提高牧民民眾生產條件和生活水平為根本目的,進一步改善牧區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牧區奠定堅實基礎,推動牧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主要目標
行動計畫為期4年,即2009-2012年。
通過實施牧民定居行動計畫,解決全州11個縣、41457戶、210677人的定居問題,牧區全部實現“家家有固定房、戶戶有新帳篷、村村有活動中心”,牧民居住條件和基礎設施、生態環境有明顯改善、生活水平有明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有較大提升、畜牧業經濟有新發展的目標。
行動計畫年度目標任務:
2009年,計畫實施1萬戶、5.11萬人。
2010年,計畫實施1.12萬戶、5.71萬人。
2011年,計畫實施1.15萬戶、5.86萬人。
2012年,計畫實施0.88萬戶、4.38萬人。
(三)實施原則
實施“牧民定居行動計畫”要堅持“政府組織、民眾自願、就地從優、生活便捷、突出特色”的原則。
1.政府組織的原則。實施“牧民定居行動計畫”由州、縣政府負責。縣政府為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政府在政策制定、規劃設計、項目實施、資金安排、宣傳引導和社會動員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科學規劃、認真組織,全面推進牧民定居行動計畫順利實施。
2.民眾自願的原則。充分尊重廣大人民民眾的意願、民族習慣和風俗,杜絕強迫命令,避免“一刀切”;充分發揮牧民民眾的主體作用,調動牧民民眾參與實施“牧民定居行動計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幫助牧民民眾搞好定居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廣泛引導牧民民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美好新家園。
3.就地從優的原則。在科學規劃、完善配套、強化服務和加大投入的基礎上,堅持以村為單位,組織牧民民眾在鄉、鎮所在地和交通幹線,集中統一新建牧民定居點,原則上每個村一個定居點,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切實做好防災減災工作,確保選址安全。
4.生活便捷的原則。加強定居點的交通、電力、供水、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抓好與牧民定居生活相適應的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以及商業網點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方便牧民民眾生產生活,確保定居居住的牧民民眾“住得下、留得住、可發展、能致富”。
5.突出特色的原則。牧民定居點在規劃布局、單體建築設計、建築風貌上既要符合藏區民族生活習慣,又要充分體現地域和民族特色,特別要注重民族文化的展現和傳承。依託特色優勢資源,大力發展特色畜牧業和旅遊業,增強定居點牧民民眾加快發展、增收致富的能力。
二、建設內容及標準
(一)建設定居新村
1.整體新村建設。
牧民定居新村應相對集中選址在鄉、鎮所在地或交通幹線附近,按照牧區現有村莊的規模,結合新村資金投入水平,建設規模確定為100-300戶,不足100戶的定居點,在民眾自願的基礎上,可在本鄉範圍內適當整合。牧民定居房以牧民為建設主體,以自建為主,在自願的基礎上,也可以實行“代建制”。
(1)牧民自建房規模標準:
牧民定居房宅基地面積:戶均不超過0.6畝;
定居房面積標準:人口3人(含3人)以下戶的建築面積不小於80平方米,人口在4-5人戶的建築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戶的建築面積不小於120平方米。
(2)自建定居房補助標準:人口在3人(含3人)以內的每戶補助7000元,人口4-5人的每戶補助1萬元,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的每戶補助1.3萬元。同時,適當增加對特困戶的補助標準,對相同人口的特困戶,每戶增加補助2000元。
2.改建新村。
以提升改造為主的新村建設,應堅持“就地改造與實施配套改造相結合”和“缺啥補啥”的原則,規劃設計應充分尊重當地民俗,儘可能的利用現有條件,以戶為單位實行民居改造提升,突出地域特點及風貌改造,與“四改兩建”及旅遊業的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切忌鋪張浪費或盲目推倒重建。
改建民居補助標準為:4人(含4人)以下的每戶補助5000元,5人(含5人)以上的每戶補助7000元。適當增加對特困戶的補助標準,每戶增加補助1000元。
改建新村建設的主要內容:
(1)抓好房屋的整修、翻新和外裝飾。
(2)重點抓好以“四改兩建”為主要內容的提升改造。
(3)抓好綜合配套建設。重點對道路、供水、供電及服務設施的改造提升。
3.生產設施建設。
根據牧區戶均養殖牲畜情況,牲畜棚圈等主要生產設施按純牧縣和半農半牧縣區別規劃。
牲畜棚圈,純牧縣每戶150平方米,半農半牧縣每戶120平方米。
牲畜暖棚,純牧縣每戶100平方米,半農半牧縣每戶80平方米。
貯草棚,純牧縣每戶80平方米,半農半牧縣每戶50平方米。
(二)帳篷新生活
按照川府辦發電〔2008〕169號檔案要求,“帳蓬新生活行動”帳蓬的改造提升和帳蓬內生產生活設施開發由省建設廳、省民委統一制定方案,我州將按照這個方案全力組織實施,全面完成4.15萬戶牧民“帳蓬新生活行動”。
按照省統一制定的方案,為每戶牧民提供1頂功能完備的帳蓬,按12平方米和8平方米兩種規格設計,分別解決1戶4-5人或2-4人居住,室內配套摺疊桌椅、摺疊床、坐凳、簡易貯物櫃、灶具、照明用具等生活設施。
(三)新村公共設施建設
新村公共設施以政府為建設主體,原則上實行“代建制”。
1.村民活動中心建設。
按照“保證規模、增強功能、綜合利用”的原則,在牧民定居行動計畫中配套建設村民活動中心。重點加快新建村及沒有活動中心村的村民活動中心建設,已建有村民活動中心的村,儘量提升功能規範管理。村民活動中心首先解決村“兩委會”的辦公和民眾集會場所,建立完善牧區黨員遠程教育站點,在教育培訓黨員、開展黨組織活動、宣傳先進文化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同時,配套建設科技文化書屋、醫療室、廣播電視等設施。村民活動中心要配備必要的設備,儘量實現規範管理。同時,統籌考慮美化、綠化、硬化等配套附屬設施,把村民活動中心建設成當地的標誌性建築。2009-2012年,全州新建村民活動中心377個,改建活動中心118個,村民活動中心的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200-300平方米,造價控制在1200元/平方米左右。
2.發展農村教育。
結合“四川民族地區教育發展十年行動計畫”、扶貧開發和綜合防治大骨節病試點易地育人項目,以寄宿制教育為重點,著力最佳化學校布局,擴大辦學規模,強化基礎教育,發展幼兒教育,推行職業教育。
(1)鞏固、提高“普九”成效。強化“控輟保學”措施,提高學齡兒童的入學率,進一步提高牧民定居新村辦學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鞏固、提高“普九”成果,保證每個適齡兒童都能入學。到2012年,牧民定居新村正常學齡兒童國小、國中入學率分別達到99%、97%以上,國小、國中綴學率分別控制在1%和3%以內。
(2)調整、完善學校布局。牧民定居行動計畫要結合“民族地區教育發展十年行動計畫”,重點在提升、鞏固主完善現有基礎教育,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教學質量。原則上不新設校點,對確需在牧民定居新村設立教學點的,原則上只設立3年級以下的初小,4年級以上實行寄宿制教育。到2012年,新建、改擴建學校79所,其中幼稚園25所。
(3)規範、提升寄宿制教育。切實加強寄制學校配套建設,使地處邊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學生都能進入環境良好、條件完備、質量較高的寄宿制學校學習。到2012年,提高完善寄宿制學校73所,配套建設寄宿制學校98所,新增寄宿制學生12130人,享受寄宿制生活補助學生達到46101人。
(4)建設、培訓好師資隊伍。通過特崗教師計畫、省內其他地區支援、招募志願服務者等多種形式,加強師資培養、培訓,著力配備好牧民定居學校的師資,保證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的需要。到2012年,新增教職工2258人。其中,寄宿制學校生活管理教師和炊勤人員1181人。
(5)配備、配齊教學裝備。重視教學裝備的配備,配好配齊實驗儀器、電教設備、圖書音像和體育器材等。到2012年,配置實驗器材29.33萬套,圖書60萬冊。
(6)強化普高、職高教育。完善、提升現有高中階段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擴大辦學規模。到2012年,配套完善牧區高完中5所。依託現有中等職業學校,改擴建牧區職業高中5所,大力發展9+2職教模式,對國中畢業生實施兩年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到2012年,職業教育在校學生達到1200人,普職招生比達到6:4。
(7)發展農村幼兒教育。在條件較好的鄉鎮建設中心幼稚園,在條件相對較差的地方,依託鄉鎮中心校建立幼稚園;也可以利用村校布局結構調整後的富餘校舍舉辦村級幼稚園。到2012年,牧區幼稚園達到25所,3-6周歲兒童入園率達到42%,在園兒童達到5337人。
3.發展農村衛生。
配套建設定居村衛生室。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周圍的牧民定居新村,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資源,原則上不再新建村級衛生室。除此之外的定居新村,要確保“一村一室”,並納入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歸口管理,建立和完善聘用、考核、培訓、指導一體化管理體制。村級衛生室承擔相應的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實現小病不出村。
人員配置。每個定居村衛生室配備1-2名村醫生,從現有醫生中調劑或從醫學中專及以上專業畢業學生中招選或從農牧民中選拔培養,建立保障機制,穩定村醫隊伍。
房屋建設。村衛生室統一納入村活動中心建設,面積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設定相對獨立的診療室、藥械室。
設施器械。配置消毒鍋、血壓計、急救箱、藥品櫃、觀察床、診斷桌椅、小型急救器械及通信工具等基本診療設備。
村醫培訓。建立村醫生培訓合格上崗制度。3年內分期分批完成所有村醫生培訓(每人脫產培訓90天),取得省衛生廳頒發的培訓合格證,在鄉鎮衛生院醫生指導下上崗執業。
藥品周轉金。給與村衛生室一次性補助0.5萬元的藥品周轉金。
運行維護。給予每個村級衛生室年均補助1.5萬元的運行維護資金,用於村醫生補助、藥品耗損及設施更新、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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