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克蘇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 檔案號 :阿行署辦〔2013〕199號
- 發布部門:阿克蘇地區行政公署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2月1日
- 歷史版本:無
檔案,解讀,
檔案
關於印發阿克蘇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單位:
《阿克蘇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已經2013年行署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阿克蘇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物業服務“質價相符、優質優價”模式,以《住宅物業服務標準》為主要依據,制定質價相符收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區轄區內依法登記、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備案,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服務等級,提供物業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物業收費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場地等。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委託,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物業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冰雪清除服務,公共區域維護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服務,按約定或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鼓勵和倡導業主(使用人)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按照服務等級的內容、人員要求和質量標準等要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等級,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和定價原則,指導全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在不超過地區物業服務費指導價基礎上確定本縣(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管理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公平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價格構成因素為:
(一)人員費用。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按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內容包括:保障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檢測和公共用電(含樓道照明用電)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物業小區的水、電、暖二次供應費用應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再另收。採用中央空調(地源熱泵、太陽能等)供暖(冷),其動力設備發生的能源費用、運行維護費用應計入其專項供應價格中,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清潔衛生費。內容包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地(所)、公共設施、設備房(間)、環境衛生所需的工具購置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消毒及保潔防疫費用等。居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業主(使用人)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自行繳納,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四)綠化養護費。內容包括: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花草樹木修剪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防治病蟲害等費用。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五)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範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
(六)辦公經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正常的物業服務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費、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七)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是指在物業服務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購買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用為準。
(九)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十)法定稅費。
(十一)合理利潤。原則上成本利潤率不超過5%。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使用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暫按購房契約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部分公共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納入物業服務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設單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是指除別墅以外的所有住宅。
住宅類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區轄區內依法登記、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備案,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服務等級,提供物業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物業收費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場地等。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委託,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物業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冰雪清除服務,公共區域維護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服務,按約定或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鼓勵和倡導業主(使用人)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按照服務等級的內容、人員要求和質量標準等要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等級,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和定價原則,指導全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在不超過地區物業服務費指導價基礎上確定本縣(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管理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公平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價格構成因素為:
(一)人員費用。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按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內容包括:保障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檢測和公共用電(含樓道照明用電)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物業小區的水、電、暖二次供應費用應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再另收。採用中央空調(地源熱泵、太陽能等)供暖(冷),其動力設備發生的能源費用、運行維護費用應計入其專項供應價格中,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清潔衛生費。內容包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地(所)、公共設施、設備房(間)、環境衛生所需的工具購置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消毒及保潔防疫費用等。居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業主(使用人)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自行繳納,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四)綠化養護費。內容包括: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花草樹木修剪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防治病蟲害等費用。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五)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範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
(六)辦公經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正常的物業服務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費、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七)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是指在物業服務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購買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用為準。
(九)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十)法定稅費。
(十一)合理利潤。原則上成本利潤率不超過5%。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使用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暫按購房契約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部分公共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納入物業服務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設單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是指除別墅以外的所有住宅。
住宅類型
服務質量等級多層住宅及不帶電梯
的7層住宅(元/月·㎡)高層住宅
(元/月·㎡)
四級0.801.80
三級0.601.40
二級0.451.10
一級0.351.00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主協商確定,單方確定的任何收費標準無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制定指導性收費標準,須規範其收費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物業服務內容及物業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區分業主(使用人),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等級,並按照“分等定價、質價相符、優質優價”的原則,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費指導價最低檔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幼稚園、診所等)及改變用途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應在統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用於商業的加收不超過80%,用於辦公的加收不超過40%。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前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物業服務契約等材料,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小區內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主應當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按阿克蘇地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中地面車位做指導價,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場地占用費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其收入原則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分配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將收入的30%用於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費用支出,70%用於住宅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更新改造,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實際收入與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質詢。
阿克蘇地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定價形式:政府指導價 單位:元/輛·月
類型停放形式車 型收費標準
(元/輛·月)備 注
機
動
車地面車位小型車30住宅小區未規劃建設地下車庫,或規劃建設地下車位配比率≤30%(包括地面室內停車位,下同)
中型車50
小型車8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30%且≤75%
中型車100
小型車16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75%
中型車180
室內車庫(地下、地上)車位小、中型車13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50元
5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立體機械升降式停車位小、中型車18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70元
7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購買地面獨立車庫30
業主共用車庫機車15包含燃油車非機動車室內腳踏車5
電動車7電動車代充電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
三輪車15包括機動三輪車、非機動三輪車
臨時停車5元/次臨時停車計次時間為1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超過12小時按15元/次。
說明:
1.上述費用包括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設備運行費、日常維護費和冬季取暖費。
2.小型車乘坐人數≤9人,藍牌;中型車乘坐人數10-19人,黃牌。
3.室內地下、地上公共車庫、車位不得強行銷售,不得拒絕業主租賃使用。
4.停車收費標準為最高指導價,下浮不限。
5.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在上述最高指導價收費標準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6.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同一計費時段(12小時)內多次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按一次計費。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必須通過約定或以協定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損壞公共財產的賠償辦法。房屋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需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務的費用的義務。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其向業主(使用人)收費,供水(排污)、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等單位應當向住宅小區內的最終用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需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代抄表)的,應徵得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委託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契約,並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酬金。上述收費凡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亂加價、亂收費。
第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前預收,預收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收取協定約定外各種類型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住宅小區內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了物業服務費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可按照契約約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按照契約約定追究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責任。雙方發生的服務收費糾紛,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解決。
第二十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交費時間,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及代收的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物業服務質量評定等級收費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自定收費標準的。
(三)未按約定的服務等級,自行減少服務內容,或降低服務質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強制服務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押金,或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物業服務收費,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
的7層住宅(元/月·㎡)高層住宅
(元/月·㎡)
四級0.801.80
三級0.601.40
二級0.451.10
一級0.351.00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主協商確定,單方確定的任何收費標準無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制定指導性收費標準,須規範其收費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物業服務內容及物業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區分業主(使用人),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等級,並按照“分等定價、質價相符、優質優價”的原則,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費指導價最低檔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幼稚園、診所等)及改變用途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應在統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用於商業的加收不超過80%,用於辦公的加收不超過40%。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前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物業服務契約等材料,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小區內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主應當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按阿克蘇地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中地面車位做指導價,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場地占用費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其收入原則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分配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將收入的30%用於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費用支出,70%用於住宅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更新改造,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實際收入與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質詢。
阿克蘇地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定價形式:政府指導價 單位:元/輛·月
類型停放形式車 型收費標準
(元/輛·月)備 注
機
動
車地面車位小型車30住宅小區未規劃建設地下車庫,或規劃建設地下車位配比率≤30%(包括地面室內停車位,下同)
中型車50
小型車8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30%且≤75%
中型車100
小型車16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75%
中型車180
室內車庫(地下、地上)車位小、中型車13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50元
5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立體機械升降式停車位小、中型車18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70元
7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購買地面獨立車庫30
業主共用車庫機車15包含燃油車非機動車室內腳踏車5
電動車7電動車代充電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
三輪車15包括機動三輪車、非機動三輪車
臨時停車5元/次臨時停車計次時間為1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超過12小時按15元/次。
說明:
1.上述費用包括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設備運行費、日常維護費和冬季取暖費。
2.小型車乘坐人數≤9人,藍牌;中型車乘坐人數10-19人,黃牌。
3.室內地下、地上公共車庫、車位不得強行銷售,不得拒絕業主租賃使用。
4.停車收費標準為最高指導價,下浮不限。
5.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在上述最高指導價收費標準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6.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同一計費時段(12小時)內多次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按一次計費。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必須通過約定或以協定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損壞公共財產的賠償辦法。房屋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需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務的費用的義務。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其向業主(使用人)收費,供水(排污)、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等單位應當向住宅小區內的最終用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需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代抄表)的,應徵得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委託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契約,並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酬金。上述收費凡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亂加價、亂收費。
第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前預收,預收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收取協定約定外各種類型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住宅小區內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了物業服務費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可按照契約約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按照契約約定追究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責任。雙方發生的服務收費糾紛,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解決。
第二十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交費時間,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及代收的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物業服務質量評定等級收費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自定收費標準的。
(三)未按約定的服務等級,自行減少服務內容,或降低服務質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強制服務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押金,或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物業服務收費,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
解讀
原標題:阿克蘇出台《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天山網訊(記者任紅芳 報導)政府鼓勵和倡導業主(使用人)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等級,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部分公共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阿克蘇地區出台並正式執行《阿克蘇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簡稱《實施辦法》)。
2013年11月27日,記者從地區發改委了解到,為加強地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物業服務“制價相符、優質優價”模式,地區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地區實際制定了《實施辦法》,明確了相應的職責和收費標準。《實施辦法》所稱的物業,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場地等;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物業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冰雪清除、綠化養護、公共設施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等服務,按約定或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實施辦法》指出,物業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公平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服務質量分為四個等級,多層住宅及不帶電梯的7層住宅收費標準為:一級0.35元/平方米,二級0.45元/平方米,三級0.60元/平方米,四級0.80元/平方米;高層住宅收費標準為:一級1.00元/平方米,二級1.10元/平方米,三級1.40元/平方米,四級1.80元/平方米,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區分業主(使用人)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幼稚園、診所等)及改變用途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應在統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用於商業的加收不超過80%,用於辦公的加收不超過40%。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實施辦法》對小區停車費收取進行了明確規定: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主應當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按照地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中地面車位作指導價,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
《實施辦法》特彆強調,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收取協定預定外各種類型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物業服務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可按照契約約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可按照契約約定追究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責任。
《實施辦法》指出,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代收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以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