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轉嫁制度

防止污染轉嫁制度是指防止採用各種形式將污染轉移給其他區域的法律規定。環境法中的污染轉嫁是指通過轉移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者產品及廢棄物的方式將可能給環境帶來的污染或破壞轉移到其他區域的活動。防止污染轉嫁制度的目的是從根本上杜絕污染轉移的行為,真正地實現污染者負責治理,使用者付費,使環境的利用者切實負起治理污染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規定: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生產環境管理的規定》中規定“堅決制止污染轉嫁,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委託或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對於轉嫁污染危害的單位有關人員以及接受轉嫁的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
1997年3月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農業部、國家計委等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中規定。“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要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嚴禁引進和新建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加快企業的技術改造,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規定,“嚴禁非法進口、加工、利用境外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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