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負擔原則

污染者負擔原則,全稱為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這是確定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危害後果和不利影響的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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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危害,而且會損害環境質量,為維護環境質量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諸如治理污染費用、環境恢復費用和預防費用。近幾十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保護的投資越來越大。各國政府為保護環境對環境保護投資大都實行財政援助政策。有人認為,如果政府的財政援助數量過大,就無異於把污染者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大部分轉嫁給全體納稅人。這既不合理,也不利於保護環境和資源。針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因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促進合理利用資源,防止並減輕環境損害,實現社會公平。所以這一原則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並被很多國家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訂入法律

範圍

污染者負擔費用的範圍,國際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污染者應支付其污染活動造成的全部環境費用。日本有人主張這種費用包括:防止公害費用、環境恢復費用、預防費用和被害者救濟費用。理由是,作為損害環境和公民健康的加害者理應承擔所造成後果的全部責任,這是社會道德和法理上的一般概念。另一種意見是,把一切環境費用都加在生產者身上會造成生產者負擔過重,不利於生產的發展。持這種看法的人主張,污染者應負擔兩項費用:消除污染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後者所提出的污染者負擔範圍為多數國家所確認。

測算

如何測算污染治理費用和污染損害程度,從而具體確定污染者所應負擔的費用,在方法上和統計學上存在很多困難,在法律上如何規定也是個複雜問題。因為在通常情況下,環境的損害和受害者的損失,往往是許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長期散布、積累和聯合作用的結果。這就使得人們很難對每一個特定污染者所應負擔的費用作出精確的計算。
有些國家為防止污染者把支付的費用計入生產成本而轉嫁給消費者,把污染者負擔原則變成“消費者負擔原則”,在法律上採取種種限制措施,促使生產者在改善管理和採用無污染工藝或少污染新工藝方面尋找出路。

負擔原則

污染者負擔原則在法律上一般表現為三種方式:徵收排污費或各種形式的污染稅、賠償損失、罰款(罰款具有賠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其中被廣泛採用的是排污收費制度。
中國參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的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中國的環境污染主要是工業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社會主義企業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有義務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法律上確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於明確污染者的責任和促進企業對污染的治理有積極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條件下,貫徹“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包括污染者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污染治理負有規劃、指導、資助的責任;也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在排污單位參加下,對區域污染進行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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