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

《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是防城港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8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1月8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駐港各有關單位:
《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防城港市教育振興工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促進防城港市教育事業跨越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我市教育最高獎。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教師節期間召開全市教育大會進行表彰。
第三條 教育振興獎評獎對象是防城港市的各級各類學校、學生、教師、班主任、校長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支持教育振興獎評獎對象是支持教育振興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教育振興獎包含教育振興優秀學校獎、教育振興優秀學生獎、教育振興優秀教師獎、教育振興優秀班主任獎、教育振興優秀校長獎、教育振興優秀教育工作者獎、教育振興名師獎、教育振興名校長獎8個獎項。支持教育振興獎包含支持教育振興先進集體獎、支持教育振興先進個人獎、支持教育振興名人獎3個獎項。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凡弄虛作假的參評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即取消參評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條 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獎勵名額和方式見下表:
獎項
名額
方式
備註
教育振興優秀學校獎
5所
頒發榮譽牌匾,每所學校獎勵辦學經費80萬元。
每年頒發一次
教育振興優秀學生獎
200人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獲獎學金1000元。
教育振興優秀教師獎
40人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經費3000元。
教育振興優秀班主任獎
30人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經費3000元。
教育振興優秀校長獎
5人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費5000元。
教育振興優秀教育工作者獎
30人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經費3000元。
支持教育振興先進集體獎
若干
頒發榮譽牌匾。
支持教育振興先進個人獎
若干
頒發榮譽證書。
教育振興名師獎
若干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經費2萬元。
每兩年頒發一次
教育振興名校長獎
若干
頒發榮譽證書,每人配套工作或學習經費3萬元。
支持教育振興名人獎
若干
頒發榮譽牌匾。
第二章 教育振興獎評選辦法
第七條 教育振興獎評選由基本條件、實績賦分、公眾評議和評審投票四部分組成。基本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不得參評。實績賦分實行量化計分法,同年度同一類別不同層次的實績賦分,只計算最高分值。實績賦分占總得分的70%、公眾評議占10%、評審投票占20%。
第八條 教育振興優秀學校獎、教育振興優秀學生獎、教育振興優秀教師獎、教育振興優秀班主任獎、教育振興優秀校長獎5個獎項,國小(含幼稚園)、國中、高中(含中職)獎勵名額按5:3:2比例進行分配,農村學校及其師生在同類獎項中所占獲獎名額比例不低於50%。
第九條 教育振興優秀學校獎評選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學校辦學特色鮮明,通過市級特色學校評估,上年度學校績效考評達優秀等次和常規管理指標評定達90分以上;
2.學校無安全責任事故,無亂收費現象,學校領導班子團結、廉潔自律,學校教師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校園環境整潔,校風、師風、學風在全市起引領示範作用;
3.堅持質量立校,教科研成績突出,上年度學校承擔5項市廳級以上課題研究(其中1項為省部級課題),教育類論文獲縣處級二等獎以上篇數占本校總教師數30%以上,在省部級以上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教育類論文篇數占本校總教師數5%以上;
4.義務教育學校服務片區學生入學率和鞏固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輟學率低於全市平均水平,高中階段學校完成年度招生計畫任務,幼稚園通過市一級幼稚園評估。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以學校常規管理指標標準評定。
第十條 教育振興優秀學生獎評選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舉止文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儉節約,愛護公物,積極參加各種集體性、公益性活動及社會實踐、科技創新活動;
2.學習認真刻苦,各學科學習成績優異,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心理素質,參加《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良好以上。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鄉科級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個人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參加各種活動或比賽獲獎
特等獎
4
8
12
16
20
一等獎
3
7
11
15
19
二等獎
2
6
10
14
18
三等獎
1
5
9
13
17
第十一條 教育振興優秀教師獎評選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範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曾獲縣處級以上優秀教師稱號,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教育教學理念先進,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善於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和探究性學生,有個人教學特色,教書育人成績得到師生、家長、社會的認可;
3.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其中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經歷。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個、篇)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鄉科級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優質課和教學技能比賽獲獎
特等獎
6
10
15
20
25
一等獎
5
9
13
18
23
二等獎
4
8
12
17
22
三等獎
3
7
11
16
21
教育教學工作榮獲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教育類論文評比獲獎
特等獎
-
4
8
12
16
一等獎
3
7
11
15
二等獎
2
6
10
14
三等獎
1
5
9
13
承擔教育類課題並完成結題
-
3
7
11
15
教育類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
-
-
-
11
15
第十二條 教育振興優秀班主任獎評選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範遵守《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曾獲縣處級以上優秀班主任稱號,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班級管理成效顯著,善於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團結協作精神、實踐能力和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班級學生綜合素質居於同類學生前列,班級無安全責任事故,學風、班風優良,教書育人成績得到師生、家長、社會的認可;
3.從事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個、篇)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鄉科級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班級管理成效(班級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教育教學工作(榮獲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班主任工作類論文評比獲獎
特等獎
-
4
8
12
16
一等獎
3
7
11
15
二等獎
2
6
10
14
三等獎
1
5
9
13
承擔班主任工作類課題並完成結題
-
3
7
11
15
班主任工作類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
-
-
-
11
15
第十三條 教育振興優秀校長獎評選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育管理理念先進,深受廣大教職工信任和擁戴,個人獲縣處級以上獎勵,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任期內,依法治校,管理規範,學校無安全責任事故,無亂收費現象,學校領導班子團結協作,教師無違規違法現象,學生鞏固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校風、師風、學風在全市起引領示範作用。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個、篇)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鄉科級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學校管理成效(學校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學校管理成效(個人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個人教育管理類論文評比獲獎
特等獎
-
4
8
12
16
一等獎
3
7
11
15
二等獎
2
6
10
14
三等獎
1
5
9
13
承擔教育管理類課題並完成結題
-
3
7
11
15
教育管理類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
-
-
-
11
15
第十四條 教育振興優秀教育工作者獎評選的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崗位職責,近3年年度考核有兩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從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期間無違法亂紀行為,無受到法律和黨紀處罰。
(二)上年度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鄉科級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教育管理成效(單位獲得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個人榮譽稱號
6
10
15
20
25
註:教育管理成效賦分只計入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得分。
第十五條 教育振興名師獎評選的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師德高尚,具有創新意識和團結協作精神,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曾獲教育振興優秀教師獎,近3年年度考核有兩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教育教學思想先進,教學風格獨特,所執教班級學生綜合素質強,學風優良,教書育人成績顯著,得到廣大師生、家長、社會的認可;
3.近3年來,有5篇以上教育類論文在省部級以上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其中有1篇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或公開出版教育類專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國小(幼稚園)教師具備中級以上職稱,中學教師具備高級職稱,在防城港市名師培育工程中成績優異。
(二)近兩年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個、篇、部)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優質課和教學技能比賽獲獎
特等獎
10
15
20
25
一等獎
9
13
18
23
二等獎
8
12
17
22
三等獎
7
11
16
21
教育教學工作榮獲榮譽稱號
10
15
20
25
承擔教育類課題並完成結題
3
7
11
15
教育類論文評比獲獎
特等獎
4
8
12
16
一等獎
3
7
11
15
二等獎
2
6
10
14
三等獎
1
5
9
13
教育類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
-
-
11
15
教育類著作公開出版
專著
15
合著
8
第十六條 教育振興名校長獎評選的基本條件和實績賦分辦法:
(一)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品德高尚,遵紀守法,曾獲教育振興優秀校長獎,近3年年度考核有兩次以上獲優秀等次;
2.任期內,學校無安全責任事故,辦學特色鮮明,教育教學成績突出,學生綜合素質強,校風、教風、學風得到廣大師生、家長、社會的認可,辦學質量在廣西有一定的影響力,學校年度績效考評連續2次獲優秀等次;
3.任期內,個人承擔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課題研究,有5篇以上教育管理類論文在省廳級以上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其中有1篇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或公開出版教育管理類專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任正職校長4年以上,本科以上學歷,國小(幼稚園)具備中級以上職稱,中學具備高級職稱。
(二)近兩年實績賦分辦法 單位:分/每次(個、篇、部)
賦分 層級類別及等次
縣處級
市廳級
省部級
國家級
學校管理成效(學校獲得榮譽稱號)
10
15
20
25
個人教育管理成績(個人獲得榮譽稱號)
10
15
20
25
教育管理類論文評比獲獎
特等獎
4
8
12
16
一等獎
3
7
11
15
二等獎
2
6
10
14
三等獎
1
5
9
13
承擔教育管理類課題並完成結題
3
7
11
15
教育類管理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
-
-
11
15
教育管理類著作公開出版
專著
15
合著
8
第三章 支持教育振興獎評選辦法
第十七條 支持教育振興獎由基本條件、公眾評議和評審投票三部分組成。基本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不得參評。
第十八條 支持教育振興先進集體獎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尊師重教,長期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發展;
(二)重視教育投入,在提高教師待遇、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發展等方面成績突出;
(三)上年度為防城港市教育事業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50萬元以上。
第十九條 支持教育振興先進個人獎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尊師重教,積極為教育解決實際困難,熱心為師生辦實事;
(二)積極為教育事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上年度為防城港市教育事業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10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支持教育振興名人獎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尊師重教,長期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積極為教育解決實際困難,熱心為師生辦實事;
(二)積極為教育事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連續兩年每年為我市教育事業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20萬元以上。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防城港市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會委員由組織、宣傳、監察、綜治、財政、教育、人社、計生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評審會主要職責是負責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的評審工作,審核推選獲獎單位和個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教育局,評審辦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長兼任。評審辦主要職責是在評審會領導下負責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評選程式
第二十三條 申報
(一)宣傳發動。每年5月,由評審辦下發通知,開展教育振興獎和支持教育振興獎的評選工作。
(二)組織推薦。每年6月底前,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申報工作,上報的推薦人選需監察、綜治、計生等部門同意後,方可將申報材料提交市評審辦。
第二十四條 評審
(一)審議提名。每年7月,由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推薦單位和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議,提名候選單位和個人。
(二)公眾評議。每年8月,在市內主要媒體和防城港教育信息網上公示候選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和評議。由評審辦根據公眾評議結果按分值比例計算單位或個人得分。
(三)組織考察。每年8月,由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四)評審投票。每年8月,評審會召開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方式對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投票。由評審辦根據評審投票結果按分值比例計算單位或個人得分。
(五)評審辦根據實績賦分、公眾評議和評審投票三部分量化計分結果,擬定獲獎單位和個人,並上報審定。
(六)發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獲獎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農村學校指除縣城所在地中心城區外的鄉(鎮)及以下各級各類學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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