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批准吋間:2017年11月17日
  • 施行吋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1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是指對城市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管道)、調蓄池、泵站、閘門、檢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收集設施等。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所有者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包括出戶管、化糞池、隔油池、沉澱池、檢查井、排水管網(管道)、污水處理站等。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阜陽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的監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排水行為舉報獎勵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
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八條 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制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內容。
第九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範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第十一條 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畫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綠地和廣場(含公園和公共建築)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定污水管道。
第十四條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不得妨礙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縮小斷面、改變設計功能和高程。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就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徵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排水設施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提前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七條 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和圖紙施工;
(三)在城市排水規劃確定的分流制區域內,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列入綜合查驗。
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第三章 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利用
第十八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洗浴、洗車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程式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排放口設定、預處理設施以及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二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排水監測機構不得向排水戶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市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
在汛期或者發生突發情況時,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發生城市內澇。
電力、通訊、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為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提供相應的保障,在汛期應當優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條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環境衛生、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用水;
(二)冷卻、洗滌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綠化、人工濕地、觀賞性景觀等環境用水;
(四)其他符合使用再生水條件的用水。
第四章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移交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投資的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移交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移交屬地排水主管部門負責;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投資的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其管委會負責。
公共排水設施及城市道路、橋涵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排水設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
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範圍內公共排水設施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由特許經營單位負責,特許經營期滿後,移交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封閉區域內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間的部分由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產權所有者負責。
第二十七條自建的排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
住宅區建築紅線內的排水設施,實行物業管理的,根據物業服務契約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所有者負責。
住宅區建築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間的部分,無產權所有者的,由屬地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主體的城市排水設施,由屬地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維護運營單位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護運營。
第二十九條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檔案,保證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公共排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
因公共排水設施維護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污水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後,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處理後的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不得降低污水處理等級,並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因發生管道破裂、堵塞、塌陷等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移植樹木進行搶修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園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搶修,完工後,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維護運營單位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醒目警示標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檢查井井蓋,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塗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誌、警報器、標誌燈具,並在明顯位置設定“排水搶修”標誌。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應當設定安全防護區,安全防護區的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三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具有調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檢查井邊緣以外三米。
在安全防護區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定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設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擅自縮小斷面、改變設計功能和高程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提供虛假資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外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尊敬的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國務院於2013年10月頒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建部於2015年1月頒布《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對城市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我市目前沒有排水與污水處理方面的法規,在排水許可管理方面剛性約束不夠,排水管理體制沒有理順,管理措施不盡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受限於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欠賬較多,主、次污水乾管建設缺位,污水收集率低,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標準偏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市排澇能力難以滿足城市規模快速擴張的需求。
二是污水支管存在錯接、漏接問題。城區部分雨水、污水支管相互混接,污水支管未能全部接入污水主、次乾管,導致污水不能全部收集、處理。
三是非法排水和危及、損害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較為普遍。一些排水戶將未經預處理的建築施工泥漿、餐飲油脂、洗浴污水等直接排入市政管網,公共排水設施被占壓、堵塞、損壞等情況屢禁不止,影響城市排水管網運行安全。
四是排水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建設監管薄弱。目前,市住房城鄉建委作為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水設施規劃、驗收等重要環節缺乏有效監管手段,排水設施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造成投資浪費,還會增加後期運營維護成本。
五是自建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缺位。由於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目前阜城部分住宅小區、商業中心、寫字樓等排水戶不能按照規範要求對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接駁部分)進行專業維護管理。
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管理,規範排水行為,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7年初,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並成立了《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立足於我市近年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實際,就相關問題廣泛徵集委屬有關單位以及排水大戶的意見建議,並先後赴無錫、昆明、武漢等地進行考察調研,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形成後,書面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微信公眾平台上徵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法學、法律事務等方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於6月19日報送市政府審查。
按照立法程式,市法制辦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傳送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資工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市直有關單位以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徵求意見;通過市政府網站和阜陽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結合各方面意見,市法制辦對送審稿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並再次徵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市法制辦於7月21日組織召開三區政府,市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7月24日上午,召開阜城排水戶代表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7月24日下午,分2組分別赴太和縣、阜南縣開展立法調研。7月26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王玉峰主持召開立法協調會,聽取《條例(草案)》起草和審查情況匯報以及各單位的意見建議。此後,按照立法協調會議要求,市法制辦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再次徵求有關單位意見。
在充分調研、座談、專家論證和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市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送審稿)》認真研究斟酌修改。2017年8月2日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及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計四十一條。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第五條厘定了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理順了我市排水管理體制。第六條設定了違法排水行為舉報獎勵和舉報人保護制度,並規定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關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和建設。《條例(草案)》第七、八、九條明確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以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畫的編制部門、規劃和計畫的批准程式。《條例(草案)》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明確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求。《條例(草案)》第十六、十七條明確了城市排水設施驗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三)關於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利用。《條例(草案)》第十八、十九條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需要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及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等內容。《條例(草案)》第二十、二十一條明確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監管要求。《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在汛期或發生突發情況時,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應急措施等內容。《條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明確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職責,以及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使用再生水。
(四)關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及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城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劃分。《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方式。《條例(草案)》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主要明確了維護運營單位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維護運營、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搶修、安全作業等方面的要求。《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範圍。《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危及、損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五章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根據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等,設立了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主要是針對排水管理,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危及、損害排水設施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條款,以確保該《條例(草案)》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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