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農業局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農業局隸屬於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農業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所屬區域: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 職責: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關於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研究擬訂農業信息化工作的發展規劃;預測並發布農業相關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農業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縣域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核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組織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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