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阜寧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辦公室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 室關於印發〈阜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鹽辦〔2019〕6 號),制定本規定。

阜寧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阜寧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阜寧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第三條 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金融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全縣金融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寧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根據縣政府授權,負責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縣金融業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統籌全縣金融業綜合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相關工作,協同駐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工作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聯繫協調駐阜金融機構,推進全縣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承擔全縣保險業統計工作,建立全縣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規範發展全縣上市公司,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建立直接融資協調發展機制。
(四)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強化對全縣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牽頭開展全縣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 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 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及退休幹部工作;承擔並限時辦結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職責範圍內的審核轉報和相關事項審批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負責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全縣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縣金融創新發展工作;承擔全縣金融業綜合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相關工作,牽頭建立全縣金融信息共享機制;承擔駐阜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引導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縣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縣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根據縣政府授權,負責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駐阜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研究分析境內外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形勢,組織擬訂實施縣內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承擔上市後備企業培育推薦工作,做好全縣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指導推動全縣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建立全縣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承擔全縣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負責金融知識宣傳,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負責接軌上海、與先進地區金融交流合作的具體工作。
(三)金融監管科(金融穩定科)。承擔全縣地方金融業監督管理領域綜合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地方金融監管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工作制度;承擔全縣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典當行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對接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牽頭開展全縣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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