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鹽都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鹽城市鹽都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鹽城市鹽都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於2019年2月,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鹽城市鹽都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沈曰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鹽都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成立時間:2019年2月
  • 所屬部門: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沈曰明(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鹽都金融機構,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區上市公司。研究分析境內外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形勢,組織實施有關大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負責推進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引導支持優質企業對接資本市場。推進全區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定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法定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各鎮(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根據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各鎮(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綜合性文稿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退休幹部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資本市場科)。承擔駐鹽都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承擔並限時辦結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初審轉報工作。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全區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研究分析境內外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形勢,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大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負責推進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動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負責接軌上海、與先進地區金融交流合作的具體工作;推進全區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區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區銀行保險業和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
(三)地方金融監管科(金融穩定科)。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定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全區各鎮(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現任領導

局長:沈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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