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都區財政局

鹽都區財政局

鹽城市財政局是鹽城市政府負責地方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都區財政局
  • 適用地區:鹽都區
  • 地點:鹽都區
  • 性質:政府機構
內設機構,辦公室,預算科,國庫科,行政事業科,綜合科,社會保障科,農業科,基層財政管理科,經濟建設科,工貿發展科,國有資產管理科,財政監督檢查局,會計科,規章制度,地址,

內設機構

部門名稱有:辦公室、預算科(掛“稅政法規科”牌子)、國庫科(掛“政府採購管理科”牌子)、行政事業科、綜合科(掛“非稅收入管理科”牌子)、社會保障科、農業科(掛“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牌子)、基層財政管理科、經濟建設科、工貿發展科(掛“金融科”牌子)、國有資產管理科(掛“績效管理科”牌子)、財政監督檢查局、會計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承擔文稿起草、信息、新聞、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局制度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督辦工作和工作業績考核;承擔局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鎮(區、街道)財政教育工作。

預算科

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調整事宜;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牽頭負責區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區對鎮(區、街道)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區出台的財政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各類政策;貫徹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法規,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罰沒收入組織及票據管理工作。 參與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國庫科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實施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承擔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工作;分析全區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並牽頭組織實施區級預算執行管理;匯總編制區級財政總決算和全區財政總決算;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統一管理區級財政性資金賬戶,指導全區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參與政府性債務相關管理工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擬訂區級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同級政府採購年度預算編制與管理工作;按照市級財政部門的授權和區政府的意見,研究並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處理區級政府採購執行過程中的投訴事宜;做好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承擔市級財政部門委託的事項。

行政事業科

參與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最佳化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建議;貫徹執行國家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財務制度;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與非貿易外匯;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綜合科

參與相關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區級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區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審核、上報全區性和區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統一監製和管理全區財政票據;承擔彩票管理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全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及資金管理;負責區本級投融資平台涉及財政擔保的融資規模的管理;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社會保障科

參與相關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社保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編制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擬訂社保專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監管;參與財政扶持項目的申報認證,監管項目資金使用。

農業科

參與區直農口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監督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承擔區本級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扶貧、農業救災防災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區本級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管理工作。

基層財政管理科

負責全區鄉鎮財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關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參與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省、市、區對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指導鄉鎮財政機構監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

經濟建設科

參與相關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管理;承擔相關政策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工貿發展科

參與相關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取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及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承擔農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區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科

負責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依法按規定程式,參與所監管企業考核的相關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區級國企改革基金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審核國有企業的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改制重組方案;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承擔城鎮集體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鎮(區、街道)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財政監督檢查局

組織協調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監督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規和制度的行為。

會計科

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等規章制度;承擔全區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規章制度

1、擬定和執行財政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執行市與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擬定財政管理、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的地方管理規定;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
3、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本級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及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立項、審批及申報工作;參與全縣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4、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管理退稅、稅收返還等工作。
5、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6、擬定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辦法;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
7、負責全縣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鎮級財政建設工作;
8、管理縣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9、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0、監管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
11、貫徹執行有關涉外財政政策;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法規;參與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
12、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擬定並監督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13、負責全縣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參與農業開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14、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和指導會計委派制工作。
15、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16、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17、負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變動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管理;參與選派監事和縣級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的具體工作;負責縣級授權經營企業財務總監的選派和管理;承擔國資委的日常文秘工作和國資委授權的基他工作。
18、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鹽都新區新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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