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犯罪

關聯犯罪是指一種犯罪的存在附隨於另一種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間存在依附與被依附關係的犯罪群(註:即相互之間有一定關係的數罪)。在界定一個理論範疇時,有一個名詞術語的運用問題。在研究個罪的過程中,有的學者將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稱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將洗錢犯罪相應稱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聯犯罪
  • 簡介:原生—派生”與“上游—下游
  • 參考書目:《論國際社會反“洗”錢犯罪》
  • 特徵:從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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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這種“原生—派生(再生)”與“上游—下游”稱謂用來概括那些具有因果關係和各罪發生存在先後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貼切。但這種稱謂不能涵蓋所有具有依附關係的犯罪群。採用關聯犯罪這一術語,並非因為它適應了構築刑法專業食槽的需要——而是因為它內涵適中,易於理解。

參考書目

莫洪憲:《論國際社會反“洗”錢犯罪》,載《刑法論叢》第二卷第316—317頁;陳明華:《洗錢罪的認定與處罰》,載《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釗作俊:《洗錢犯罪研究》,載《法律科學》1997年第5期

五個特徵

一是關聯犯罪系犯罪群,存在兩個以上的犯罪,並且各罪屬於不同種之罪。
二是關聯犯罪的各罪之間存在依附與被依附的關係。這種關係不局限於因果關係,還包括目的關係、條件關係等。如果被依附的犯罪不成立或不存在,其他依附的犯罪也不能成立和存在。
三是關聯犯罪可分為主犯罪和從犯罪兩部分,其中依附於他犯罪存在的犯罪是從犯罪,不依附於他犯罪或被依附的犯罪是主犯罪。
四是從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輕。
五是從犯罪行為人明知主犯罪的重要情節,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我國關聯犯罪罪種

關聯犯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十三組:
1.受賄罪(第385條,主犯罪)與行賄罪(第389條,從犯罪)及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從犯罪);
2.單位受賄罪(第387條,主犯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從犯罪);
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主犯罪)與對公司、 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從犯罪);
4.洗錢罪(第191條,從犯罪)與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 節規定之犯罪,主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第294條, 主犯罪)及走私犯罪(刑法第3章第2節規定之犯罪,主犯罪);
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主犯罪)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主犯罪)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第294條第4款,從犯罪);
6.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從犯罪)與為獲得贓物而實施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主犯罪);
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第1、2款,從犯罪)和窩藏、 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第1款,從犯罪)與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節規定之他罪,主犯罪);
8.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主犯罪)與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從犯罪)及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從犯罪);
9.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從犯罪)與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主犯罪)及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主犯罪);
10.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第414條,從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刑法第3章第1節規定之犯罪,主犯罪);
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第1款, 從犯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主犯罪);
12.窩藏、包庇罪(第310條,從犯罪)與被窩藏、包庇之罪犯所犯罪行(除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逃離部隊罪等特殊犯罪之外的所有犯罪,主犯罪);
1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從犯罪)與現行刑法規定之所有犯罪(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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