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滯納金指在關稅繳納期限內未履行其關稅給付義務的納稅人,被海關課以應納稅額一定比例的貨幣。
徵收滯納金的目的是通過使滯納關稅的納稅人承擔新的貨幣給付義務的方法,促使其儘早履行其關稅給付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稅滯納金
- 外文名:Tariff surcharge
- 原因:納稅人未按時繳納費用
- 百分比:萬分之五
- 期限:十五天
定義
為了將徵收關稅與進口配額制結合起來限制外國商品進口而對屬於預定進口配額內的商品實施的一種稅率,一般低於優惠稅率。我國自1996年4月1開始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第一批列入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的有12種進口糧油類商品。其中最高一檔稅率為40%,最低一檔稅率為1%
納稅人履行繳納關稅義務的形式。通常的關稅納稅方式是由接受按進(出)口貨物正式進(出)口的通關手續早報的海關,逐票計算應徵關稅並填發關稅繳款書;由納稅義務人憑以向海關或指定的銀行辦理稅款交付或轉賬入庫手續;之後,海關(憑銀行回執聯)辦理結關放行手續。徵稅手續在前,結關放行手續在後,有利於稅款及時入庫,防止拖欠稅款。因此,各國海關都以這種方式作為基本納稅方式。
徵收範圍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
對於未在規定的15天期限內繳納滯納金的,不必對滯納的滯納金再徵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