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

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是2000年6月12日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的指導意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
  • 發文機構教育部財政部
  • 發文字號:教財〔2000〕14號
  • 發文時間:2000年6月12日
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
教財〔200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財務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七五”以來,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特點,不斷探索和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多渠道籌措經費格局的基本形成,國家財政對高校投入和學校自籌經費的不斷增長,各級領導和各部門對財務工作的日益重視,新的高校財務會計制度等法規的相繼制定等,一方面顯示出財務工作隨著事業發展發生了很大變化,另一方面表明財務工作在學校穩定、改革和發展中越來越重要。高校財務工作為依法籌集事業資金,規範校內經濟秩序,保障國有資產完整,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合法經濟權益,促進教學、科研事業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高教巨觀管理體制改革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不斷擴大,當前,高校財務工作面臨許多新的課題,也在改革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情況。1999年,審計署組織派出機構對國務院部門所屬62所高校進行了審計,發現一些學校存在預算管理不嚴格,收費管理不規範,違規從事金融業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校辦產業產權關係不明晰,未按新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經引起了中央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高度重視。如不儘快解決,將會影響學校的各項改革與發展。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針對這些問題,根據新的《會計法》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等學校必須逐步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
  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是貫徹實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財經工作失誤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將權利和義務相結合,使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在經濟工作中既要按規定行使權利,又必須按規定履行責任。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首先必須建立健全校(院)長經濟責任制。高等學校的校(院)長是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有法律責任,必須充分認識加強學校財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制度,迅速採取強有力措施,認真防範和糾正一切違規違紀和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
  除按規定建立健全校(院)長經濟責任制以外,高等學校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校內管理層次分別建立起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院)長、財務處長、二級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基層財務人員等若干個層次的各級經濟責任制。一級管好一級,一級帶動一級,一直抓到每一個基層經濟單位。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應貫穿於高校財經工作的全過程,具體包括:
  (一)日常預算收支的經濟責任制。學校預算一經正式確定,就應成為全校經濟工作的“指揮棒”,必須按管理層次將組織收入、控制支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哪個層次上出現問題,其上一級必須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並追究相應層次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制定與調整的經濟責任制。學校必須明確規定各個層次制定、調整經濟政策和財務制度的機構和人員,並保證學校各項經濟政策和財務制度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又統一協調。校內單位出台的政策必須服從於學校利益,不能政出多門、搞小集體政策;發現問題,校級經濟政策制定者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校領導,並進行處理。
  (三)財務管理體制確立與改變的經濟責任制。學校財務工作必須堅持“統一領導”的原則,但實行“集中管理”還是“分級管理”,集中和分級分別如何管理,必須在不違反國家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校領導集體研究確定並明文頒布;一經確立,不得隨意變更;凡不按規定設立的機構,必須予以撤銷。
  (四)財務主管人員任用與變動的經濟責任制。校內各級財務主管人員的任用和變動,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備案。
  (五)國有資產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制。學校各級國有資產的管理要貫徹財物並重的原則,切忌重財輕物。要嚴格物資採購計畫審批制度,按計畫採購,建立健全物資入庫、領用、維護、報廢、轉讓制度,加強財務監督,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六)重大支出項目安排和對外投資的經濟責任制。學校總體財務收支計畫中,除必須確保日常性支出安排外,隨改革發展需要,還需要安排一些金額較大的支出項目。對這些項目,必須組織反覆、縝密的論證,按金額大小制定相應的決策簽字負責制,誰簽字誰負責。其中,基本建設項目尤其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辦事,明確項目負責人,確保規劃嚴格、經費來源可靠、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工程款項,不得拖欠,工程質量優良。學校的各項對外投資要謹慎論證、及時入帳、確保全全和有效益,堅決杜絕無效益投資。
  二、從多方面採取措施,確保經濟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實
  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複雜而又艱巨的工作,學校各級領導和人員、各有關部門必須齊心協力,互相配合,從多方面採取措施。
  (一)必須圍繞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繼續強化財務管理
  學校各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審計所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結合實際,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效措施,對症下藥,繼續強化財務管理。
  1、大力度地強化財會法制觀念
  會計工作是學校財經工作的基礎。按照《會計法》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對學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因此,高校的校(院)長首先必須根據本校業務需要責成人事部門提出設定財會機構的方案,並經校領導集體研究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備、選用具備法定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其次必須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設定會計帳薄,建立健全本校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偽造、變更或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編制、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三,必須認真審核本校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並在報告上籤名蓋章,對報告的真實、完整承擔責任;第四,必須明確校內其他各級領導在財經管理工作中的權利和責任。
  校內各級領導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國家的各項財會法規、制度,了解並掌握學校事業運行規律和財會工作規律。要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既按規定行使權力,努力開展工作,確保完成事業任務,又敢於承擔責任,確保國家和學校利益不受損失。要自覺接受校內外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財務工作的質詢、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學校財經工作要堅持校(院)長負責制,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有條件的學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的財經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學校的財經工作。學校財經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增強嚴肅性,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經費需求計畫的制定、年度預算安排及執行、對外投資、重要財務崗位負責人的任免等重大財經工作應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式,經過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決定。要在嚴格遵守國家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確保有章可循。
  2、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嚴格禁止“小金庫”
  高等學校預算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不得編制超出學校綜合財力能夠承受的赤字預算;不得把有專項用途的專款、借款、捐款等視為學校自有資金編制預算。收入預算要積極穩妥,按照有關規定將各項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不得將收入作為往來款項掛帳,坐收坐支;不得將學校所屬二級單位的收入脫離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嚴禁學校各級各類單位設立“小金庫”。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不得隨意擴大支出範圍,重複、虛列支出,擠占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要建立科學的制度、規範的程式。
  3、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
  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各種收費的管理。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有關教育、財政、物價部門核准。不得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贊助費”、“保證金”等名義向調整專業和藝術、體育類特長生收取國家規定學費之外的費用,變相“以錢買分”,更不得在收費時實行“雙軌制”。
  學校的所有收費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並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嚴格管理;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嚴禁用自製票據收費。屬於預算外資金部分還應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應繳財政專戶的部分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待財政部門審批返還後,方可作為事業收入,用於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
  4、嚴格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從購置、使用、保管、清理,到轉讓、報廢都要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對於房屋、建築物,以及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專人負責並建立崗位責任制。對於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如對外投資、合作、入股等,要進行科學、嚴密的可行性論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財務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卡、物相符。對於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各高校還要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避免閒置、重複購置和浪費現象。
  5、切實加強對二級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校內結算中心的業務
  高等學校必須結合校內管理體制改革對所屬二級單位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劃分各單位在財務工作中的職責和許可權。不得在管理上重校級輕基層。對重要的經濟活動如對外投資、向銀行貸款、收費立項和標準審定等應歸口學校統一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二級單位應嚴肅處理,限期整改。二級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必須及時準確地反映在學校總體財務報表中。
  高等學校校內結算中心的主要任務是適當集中財力,加強內部資金管理,防止體外循環,不得超出業務範圍從事非法集資、高息攬存、儲蓄或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6、認真清理校辦產業,進一步明晰產權關係
  高等學校必須對所屬校辦產業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明晰學校與校辦產業之間的產權關係。產權的劃分,以投入的資本為依據,股份制企業根據學校持股額確定,合資企業按學校出資的比例劃分,全部由學校投資的企業,其產權完全歸學校所有。學校對校辦產業的貨幣投入必須使用自有資金,不得挪用事業經費和代管經費;非貨幣投入包括房屋、設備等有形資產和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均應經評估合理計價,正確反映其價值。學校不得以事業經費和代管經費為校辦產業的借貸款項作經濟擔保。
  校辦產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和企業“兩則”“兩制”的要求,進行嚴格的成本核算。凡使用學校資源,包括學校事業編制的人力、財力、技術成果、儀器設備、房屋場地、水電通訊等均應合理計價,向學校交費。國家對校辦產業減免的稅金,體現了國家政策對教育的支持,學校應有支配權。校辦產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上交利潤和分成。其他實行承包等自主經營或獨立核算的單位,也應實行全額成本核算,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收益。
  (二)必須做好各級經濟責任人和各級財會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高等學校必須對各級經濟責任人進行崗前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經濟、法律知識,具備懂法和依法辦事的必要條件。學校要高度重視財會隊伍建設,圍繞中心工作,合理設定財經工作崗位,並按照擇優聘用的原則,有計畫地補充高素質人員。重點崗位要配備骨幹人員。要建立定期輪崗制度,確保財會人員的合理流動。對於二級單位的財會人員,條件成熟的學校可採取委派制度。要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加強對財會人員的繼續教育,並結合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辦法,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綜合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會計人員愛崗敬業、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三)必須充分發揮內審機構的作用
  高等學校內審機構是學校內部監督經費合理有效使用、幫助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經濟活動健康有序開展的不可替代部門。建立經濟責任制必須充分發揮內審機構的作用。要利用內審力量,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人的離任審計制度。離任審計要在有關經濟責任人任期結束前開展,審計結果要與其經濟、行政利益直接掛鈎,不能流於形式。內審發現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匯報。審計查出有觸犯刑律的案件,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拖延耽誤。同時,對內審工作也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一旦發現有該審未審、該處理不作處理的問題,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必須與人事考核制度密切結合
  高等學校建立各級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權責結合,有績論獎,有過施罰,出發點與學校人事考核的基本目的相一致。各校必須將各級經濟責任人財經工作實績的考核納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經常化、制度化。要結合學校實際,對經濟責任履行得好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並作為將來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對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則要提出批評,限期整改,並查處有關責任人員。
  三、為確保經濟責任制的建立,教育部、財政部將組織專項檢查
  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是一項十分必要、十分緊迫的工作。接此檔案後,各高校要結合審計提出的問題和上述各項要求,迅速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在三個月內將本校整改計畫和建立經濟責任制的具體方案報送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有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為確保經濟責任制的建立,教育部、財政部將從今年10月起,組織對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後如發現仍有未對照審計問題進行整改和未按規定建立經濟責任制的學校,將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嚴肅處理。
教育部
財政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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