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經濟責任制規定》經2004~2005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0~2011學年度第17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教財〔2000〕14號)等的精神,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一級管好一級,一級帶動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的原則,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 規定所稱的各級有關人員,是指負責或參與經濟管理、制定經濟管理辦法、從事經濟業務等與經濟事項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校長、主管財務工作副校長、財務 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會計核算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二級單位負責人、二級單位財務主管、財務部門工作人員、各單位財務經辦人員以及其他涉及經濟事項的相關 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二級單位,是指學校的院(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後勤單位、附屬單位等。
第三條 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管理
學校財務機構包括財務處和會計核算中心,為各院(系、所、中心)、部(處)、後勤等單位提供會計服務。財務機構所屬工作人員由學校統一管理。
各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立財務經辦人員,財務經辦人員應具備學校要求的資格,並向學校財務機構備案。各單位辦理經濟業務,須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接受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各級有關人員須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對所分管的或經手的經濟業務負責。
第五條 集體決策的經濟責任
凡屬領導集體決策的經濟工作重大問題,應有參會人員情況和討論記錄。
第六條 校長的經濟責任
一、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領導和管理學校各項工作的法定權力,實施對學校經濟活動的領導。
二、負責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畫、基本建設和自籌基建計畫、貸款計畫、辦學資金籌措和使用計畫,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負責審定學校重要的經濟政策、分配製度,加強學校的財經管理工作。
四、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責任。
第七條 主管財務副校長的經濟責任
一、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對校長負責。
二、組織審議學校預算、財務收支計畫、籌措資金及領導審定校內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等。
三、維護學校的各類資產安全、完整。
四、領導建立健全學校經濟核算制度,並按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等。
五、負責對財會機構的設定及會計人員的配備、對專業職務的聘任提出方案、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六、協助校長對學校的經濟發展和重大投資等作出決策。參與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的制定、重大經濟契約和協定的研究審查。
七、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方針、政策、制度等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提請校長處理。
第八條 副校長的經濟責任
一、審查分管業務或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草案。
二、負責領導各分管業務部門按照學校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
三、按其分工,對所簽署的經濟業務負責。
第九條 財務處處長的經濟責任
一、在主管財務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對學校的財經活動進行歸口管理並對財務處的工作全面負責。
二、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負責校內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擬定、完善和實施工作,規範校內財經行為。
三、按規章制度和經濟決策程式審批各項業務。
四、參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規劃,編制學校財務預算的建議方案。
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合理調度、科學運籌學校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對會計核算中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協助主管財務副校長落實學校關於重大經濟事項的決定。
第十條 財務處副處長的經濟責任
一、協助處長工作,執行處長工作會議決議。
二、按規章制度和經濟決策程式審批各項業務。
三、參與學校預算的編制、調整和執行。
四、負責學校的會計核算質量和決算的編制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主管科室的各項工作,對二級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對全校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核算管理工作。
七、分管校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核定工作,監督和規範校內收費行為。
八、協助處長調度和運作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中心主任的經濟責任
一、在主管財務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工作全面負責。
二、接受財務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依法履行會計核算和會計服務職責,負責校內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執行工作。
四、按規章制度和經濟決策程式審批各項業務。
五、參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規劃以及學校財務預算的建議方案。
六、參與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與財務處長共同合理調度、科學運籌學校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配合財務處做好財務政策的落實和核算要求,接受財務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中心副主任的經濟責任
一、協助中心主任工作,執行主任工作會議決定。
二、依法履行會計核算和會計服務職責。
三、按規章制度和經濟決策程式在職責範圍內審批各項業務。
四、配合財務處做好學校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
五、負責學校的會計核算質量和會計服務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主管科室的各項工作,負責組織對全中心財會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
七、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處,做好資產核算工作。
八、配合財務處做好財務公開的相關信息採集、發布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一、作為所在單位財務工作責任人,對本單位財務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遵守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接受學校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檢查。
三、依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的經費預算的編制、調整和執行。
五、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分配辦法。
六、組織領導本單位執行學校的各類經濟管理辦法。
七、組織聘用具備條件的人員擔任財務經辦人。
八、保障本單位財務經辦人員正當履行職責。
九、保證本單位上報的各類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
十、維護本單位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
十一、督促完成應上繳學校的各項費用及其他款項。
十二、督促本單位及時清理應收應付款項,催報暫付款。
十三、按照要求進行本單位的財務公開。
第十四條 二級單位財務主管的經濟責任
一、協助本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
二、執行學校各類相關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起草本單位內部的各類經濟管理辦法、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四、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的收支預算。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清理應收應付款項,催報暫付款、處理經濟糾紛。
六、按財務規章制度審批各項經濟業務,對所簽屬的經濟業務負責。
七、協助單位負責人維護本單位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
八、保證上報的各類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
九、管理監督財務經辦人員正確地處理經濟業務。
十、支持財務經辦人員正當履行職責。
十一、組織完成應上繳學校的各項費用及其他款項。
十二、對大型設備採購及工程類項目工作程式進行監督,督促工程審計和結算。
十三、配合財務、審計及其他監督部門的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二級單位財務經辦人員的經濟責任
一、具體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
二、執行學校的各類經濟管理辦法,遵守關於經濟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本崗位的業務,嚴格按崗位工作規範辦事,對超越許可權的要逐級報批。
四、確保經手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妥善保存經濟業務的資料與憑證。
五、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辦理經濟業務,對違法違規的經濟事項有權拒絕辦理。
六、配合財務、審計及其他監督部門的檢查工作,並真實、完整、及時的反映情況。
第十六條 財務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職責按財務處崗位工作規範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一、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法經營。
二、對學校投入的資產有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保證按學校制定的收入計畫,及時、足額的上交學校費、利和返還工資。
第十八條 科研院分管科研經費副院長的經濟責任
一、遵守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
二、嚴格審核外轉契約,對外轉經費的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所簽署的經濟業務負責。
第十九條 教育培訓管理處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一、落實學校制定的有關教育培訓管理的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
二、對教育培訓的立項、契約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審計室主任經濟責任
一、在學校領導下,對內部審計工作全面負責。
二、負責定期對學校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活動、工程建設、大型採購以及二級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開展審計。
三、依法對各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發表審計意見,並對審計結論負責。
第二十一條 經濟責任的落實、考核及監督
一、各級經濟責任人和各級財會人員,上崗前必須熟悉國家和學校的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具備必要的經濟、法律知識。
二、學校財務處對校內財務主管和會計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便使學校各級有關責任人更好地履行相應的經濟責任。
三、充分發揮學校內審機構的作用,做到監督經費合理有效使用,幫助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經濟活動健康有序的開展。
四、落實經濟責任與人事考核制度相結合,各級經濟責任制的考核要作為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學校監察室、審計室及財務處有權對各級人員的經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經濟責任制的考核結果是各級有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責任的追究
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責任人,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理。
二、對違反學校財經制度的責任人,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追究個人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