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是國家教委於1996年2月14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6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教計[199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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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4日,國家教委發出《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檔案全文

國家教委關於高等學校合作辦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教計[1996]16號
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1994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指引下,近幾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有了新的進展,以“共建”和聯合辦學為主要形式的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勢。各地、各部門應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因地制宜通過“共建”、“合作辦學”、“轉制”、“產、學、研相結合”、調整合併等多種形式,積極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
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條塊”結合,是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使有限的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達到少花錢,多培養人才,培養質量更高的人才的目的。最近一段時期,出現了一些普通本科院校以“合作辦學”的名義在專科層次學校內舉辦本科學歷教育班,高等專科學校在中等專業學校辦大專學歷教育班,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合作”舉辦普通學歷教育班的現象。這些做法,實際上是本層次學校舉辦高層次學歷教育班,不符合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為保證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正常進行,維護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現就“合作辦學”中這類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各部門應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43號)的要求,積極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二、對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中的合作辦學試驗,應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及文中第九條的具體規定辦理。合作辦學原則上不得在低層次的學校舉辦高層次的學歷教育。
三、借“合作”、“聯合”之機實現學校的變相升格,是對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錯誤理解,必須予以制止。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聯合”名義擅自將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安排在成人高校、中專學校以及其他低層次教育機構進行培養,個別特別需要舉辦的,須由學校主管部門報國家教委審批。
四、經國家批准的不同層次的校際間合作辦學,低層次學校將作為高層次學校校外班。凡涉及面向社會招生,進行高等學歷教育培養的,國家將列入當年高等教育計畫中。
五、國家教委每年招生前,將向社會公布有資格招生的高等學校和校外班、異地分校(分院)名單,凡未經國家教委批准並列入公布名單的,均屬擅自舉辦的校外班和分校(分院),一經查實,將進行嚴肅處理,所招收的學生將不能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國家將不發放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內芯,並將相應扣減舉辦學校主管部門下一年度招生計畫。
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艱巨、複雜、政策性強、牽動面很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認真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以實現《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目標,確保高等學校正常的辦學秩序,保證高等學歷教育必要的質量和規格,使我國高等教育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上一個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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