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

附: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1992年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物價局
  • 頒布時間:1992.07.30
  • 實施時間:1992.07.30
現行的農產品價格管理目錄是一九八六年修訂的,它對推進農產品價格體系和價格管理體制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現行農產品價格管理目錄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為了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價格改革,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更多更好地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促進農業生產,活躍農產品流通,對一九八六年頒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管理的農產品價格目錄》(以下簡稱原《目錄》)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1992年)》予以頒發,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目錄所列屬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的實行國家定價的品種有計畫購銷的糧食、棉花、菸葉、桑蠶繭、緊壓茶、統配木材等6種,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品種有部分中藥材、綿羊毛、松脂(松香)等3種。對上述屬中央管理的價格,如需改變管理形式、調整價格水平,要報國家物價局批准,重要的要報國務院批准。糧食購銷價格改革,按國務院部署要求執行。
油脂油料和糖料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許可權待定。
原中央管理的棉短絨出廠(收購)價格、北方國有林區非統配木材和南方集體林區木材收購、出廠和銷售價格、豆餅出廠(銷售)價格、黃紅(洋)麻、紅毛茶、綠毛茶、柞蠶繭收購價格等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國家指導價。
除本目錄所列品種、本通知指定由地方管理品種及歷次已明確規定放開價格的品種外,其他農產品的價格管理形式及管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凡本目錄所列實行國家定價的品種,其價格一經確定,各地、各部門要堅決遵照執行,不準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提高或降低,以維護國家定價的嚴肅性。凡本目錄所列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品種,由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或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價格。凡本目錄只列管理代表規格品價格的農產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制定非代表品價格時,國家有統一規定的要根據統一規定來安排;沒有統一規定的,要按與代表規格品比質比價、保持合理差價的原則確定,不得以更換品名等方式變相調整價格。
三、除中央管理的9種主要農產品和地方管理的個別農產品外,絕大多數農產品購銷價格要堅決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各地必須把定價權下放到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層層截留。鑒於部分農產品季節性強,受自然因素影響,生產波動大,為了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防止價格暴漲暴落,各級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通過扶持生產,培育市場、疏導流通,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等,對市場調節價進行指導與協調,做到放而不亂,活而有序。必要時,報經國家物價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批准,可以對少數放開價格的農產品制定臨時限價、規定作價辦法、差價率和利潤率,有的由國家物價局或授權省級物價部門進行協調、平衡,以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
四、國家物價局是全國物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列入本目錄的農產品價格,由國家物價局管理或國家物價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由國家物價局審定,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在下達調定價和其他有關價格管理辦法的檔案時應會簽國家物價局,並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
五、計畫內進出口農產品比照國產同種(類)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管理。國家計畫內進口農產品的外貿撥交價格、國內供應價格和零售價格,按國產同種農產品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管理;國內沒有同種商品的,按國產同類農產品的分工管理許可權管理。對於大宗出口的農副產品價格,物價部門可進行協調,必要時制定臨時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
六、建立毗鄰地區價格銜接制度。為了避免地區之間同種(類)農產品因價格管理形式、價格水平、質量標準不同而引起的市場混亂,主產區物價部門要牽頭建立與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制度,毗鄰地區要主動與主產區搞好價格銜接。對周邊關係比較複雜的農產品,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協調、銜接。
七、價格管理目錄實行兩級頒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由國家物價局頒布;省級以及省級以下物價部門及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由國家物價局授權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的形式頒布,並報國家物價局備案。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計畫單列市及省級以下物價部門均不得頒布價格管理目錄。
八、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六年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頒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管理的農產品價格目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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