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

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在1992.08.29由國家物價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物價局
  • 頒布時間:1992.08.29
  • 實施時間:1992.09.10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號檔案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精神,加快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價格形成機制的轉換,增加企業定價自主權,把企業推向市場,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各地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一九八六年頒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產品(商品)目錄》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將原屬中央一級管理價格的商品,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管理二十二種,放給企業定價五百七十一種,列入修訂後目錄由中央一級管理價格的八十九種。現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1992年本)》,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目錄所列品種,其價格管理分三個層次:國家物價局管理、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
二、國家物價局是全國物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列入本目錄的品種,其價格由國家物價局管理或由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由國家物價局審定,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審定,在下達有關檔案時,由國家物價局單獨發文或由國家物價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的,在下達有關檔案時,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發文,但須會簽國家物價局,並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
三、本目錄所列品種,只管納入指令性分配計畫的商品價格,指令性分配計畫以外的商品價格放開;無指令性分配計畫或計畫內外價格並軌的,管全部商品價格。
四、本目錄所列品種,實行國家定價的,其價格一經確定,各地、各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都須遵照執行,不準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提高或降低;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品種,由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五、本目錄中註明“規格等級型號”、“管理內容”、“管理部門”、“管理範圍”的品種,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只管上述範圍的商品價格;上述範圍外的商品價格管理許可權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確定。
六、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價格的品種,如果幾個部門同時生產,原則上執行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制定的價格。非歸口管理部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提出意見,經歸口管理部門協調後,會同國家物價局另定價格。
七、中央直屬企業生產地方定價的商品,原則上執行地方定價;如執行地方定價有困難,可商地方物價部門另定價格;意見不一致時,由國家物價局裁定。
八、進出口商品的價格,按進出口商品的作價規定及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九、對於明確放給企業定價的品種,各地、各部門必須把定價權真正落實到企業,不得截留。為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維護公平競爭,防止暴漲暴跌,各級物價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強對企業定價的指導,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監測和巨觀調控。必要時,可以對其中少數重要的品種規定差率、利潤率以及實行其他臨時性控制措施。
十、本目錄頒布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應儘快修訂省級及省以下物價部門和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重要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各地物價部門在修訂目錄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具備放開條件的商品價格,大膽放給企業;少數對地方經濟有重要影響、地產地銷、易產生區域性壟斷的商品價格,由地方物價部門管理。
十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十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執行,一九八六年頒布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重工產品(商品)目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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