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3年度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工作的通知

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規定,為推動上海市註冊稅務師行業規範發展,提高註冊稅務師執業水平,定於2014年4月上旬至6月下旬對2013年度上海市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年檢相關工作通知見正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3年度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工作的通知
  • 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推動我市註冊稅務師行業規範發展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3日
各區縣稅務局、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規定,為推動我市註冊稅務師行業規範發展,提高註冊稅務師執業水平,定於2014年4月上旬至6月下旬對本市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現就年檢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成立的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註冊稅務師,其中包括外地稅務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分所及所內的執業註冊稅務師,不包括本市稅務師事務所在外地設立的分所及所內的執業註冊稅務師。
年滿70周歲(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執業註冊稅務師不再參加本次年檢。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內容和處理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要求,2013年度檢查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各稅務師事務所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情況,執業質量、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等方面,尤其是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鑑證業務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
(一)執業質量
1.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協定,或者協定約定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範,如沒有明確委託事項,沒有註明協定雙方責任義務與權利、協定收費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缺少事務所公章、法人代表簽章等;
(2)未按規定編制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格式不規範、內容編制不完整、記錄不清晰,工作底稿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歸檔不及時等;
(3)鑑證報告內容不完整,如鑑證報告內容簡單、沒有鑑證結論、附屬檔案不完整等,或鑑證報告格式不規範,如報告未敲蓋事務所公章,執業註冊稅務師未簽章等;
(4)出具鑑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制度,即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所長三級審核,或者三級審核流於形式,無執業註冊稅務師簽名,或者只實行二級審核等;
(5)未實施規範的鑑證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鑑證結論。
2.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明知存在不實問題,仍出具不實鑑證報告;
(2)故意出具虛假鑑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 註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 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 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者執業;
4. 事務所的設立、合併、變更、註銷以及所內註冊稅務師變動情況,事務所發起人、出資人、地址、電話等事項變更情況,未到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稅中心)備案;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
(三)執業行為
1. 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2.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採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漏稅行為;
(3)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四)其他方面
1. 勞動用工
(1)未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2)聘用了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稅務系統退休或辭去公職的公務人員。
凡有上述行為者,責令其改正。
2.日常管理
(1)事務所應做好出具涉稅鑑證報告統計表的日常台賬登記工作;
(2)事務所應按照相應內容和格式要求認真填報涉稅鑑證報告統計表。
凡有未做好上述工作者,督促其整改。
三、執業註冊稅務師年檢內容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註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註銷其執業備案。
1 .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 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 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註銷其執業備案。
1. 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 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 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 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5. 從本市稅務系統退休或辭去公職未達到規定年限。
(三)具有《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註銷其執業備案。
(四)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年檢不予通過。
(五)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註銷其執業備案。
四、年檢報送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屬檔案1);
(二)《註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屬檔案2);
(三)《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屬檔案3);
(四)年檢小結,內容包括事務所股東情況、執業人員情況、年度經營狀況、收入狀況等;
(五)稅務師事務所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年檢工作程式
(一)動員、自查階段
2014年4月上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就年檢工作對各區縣稅務局及年檢對象分別進行動員、輔導。同時,年檢對象按照要求實施自查、自糾。
(二)審核、檢查階段
2014年5月上旬,各區縣稅務局按照管轄範圍對所屬年檢對象報送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對年檢對象的執業質量、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等狀況,實施實地檢查。同時,為確保年檢質量,市局組織部分區縣稅務局、注稅中心、稅務師事務所等單位人員對部分年檢對象的執業質量、執業資格、執業行為、風險基金管理等進行重點抽查。
(三)處理階段
2014年5月下旬,根據各區縣稅務局的檢查結果和檢查小組的抽查結果,分別對存在問題的事務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限期整改。
(四)總結、公告階段
2014年6月下旬,注稅中心根據年檢情況,作出年檢總結並將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向社會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自查階段
年檢對象按照年檢的內容與標準進行自查,認真規範填寫各項年檢表格,並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提出整改自糾措施。
自查結束後,稅務師事務所應於2014年4月30日之前將年檢材料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二)檢查階段
各區縣稅務局於2014年5月9日前將列入重點抽查的事務所年檢材料報送至注稅中心;對其它年檢對象報送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的,由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發現其他問題的,採集相關證據,依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初審意見,以一戶一袋的形式裝袋成檔;並重點就檢查的形式、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和個性問題、以及相關管理建議作出小結,於2014年5月16日之前報送注稅中心。同時市局組織的抽查小組按照年檢要求,對各被抽查事務所進行重點實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注稅中心。
(三)複審階段
注稅中心對各單位送審的年檢材料進行複審,並對部分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註冊稅務師進行重點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送審材料及時與相關單位溝通,並補正材料。同時,對各單位提交的處理處罰初審意見進行會審,對缺乏證據的應及時補充採集證據,提出複審意見並報市局,由市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於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複審工作。
(四)總結階段
注稅中心及時匯總各單位的檢查情況,及時作出年檢總結,報送市局審核後,向社會公告並通知年檢合格的年檢對象,辦理年檢合格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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