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註冊稅務師及其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會員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聯繫與合作,協調稅務師及事務所與委託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及有關部門與註冊稅務師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一) 對全市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施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辦理會員入會登記和註冊管理。
(二) 擬定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執業規則,工作制度等,並監督其執行。
(三) 對會員開展思想品質、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 傳達貫徹國家有關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 開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指導和推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 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七) 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加強與外國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和聯繫。
(八) 辦理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辦公地點:
海淀區西三環北路89號中國外文大廈A座12層
郵編:100089
領導成員
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 長 姜 信 男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副局長
副會長 張占英 男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副局長
王勇生 男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劉志忠 男 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
侯亮鈞 男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紀檢組組長
郭洪榮 男 北京洪海明珠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
尹永茂 男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副巡視員
傅瑞增 男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副巡視員
周紹君 女 北京澤瑞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
王 進 男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
李記有 男 北京致通振業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
石 君 男 北京盛勝稅務師事務所所長
秘書長 傅瑞增(兼)
第三屆理事會副秘書長名單
副秘書長 馮廣明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主任
李華斌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副主任
廖少貴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副主任
常務理事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名單
1 姜 信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
2 張占英 男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3 王勇生 男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4 劉志忠 男 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
5 侯亮鈞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
6 郭洪榮 男 北京洪海明珠稅務師事務所
7 尹永茂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
8 傅瑞增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
9 周紹君 女 北京澤瑞稅務師事務所
10 王 進 男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
11 李記有 男 北京致通振業稅務師事務所
12 石 君 男 北京盛勝稅務師事務所
13 馮廣明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14 李華斌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15 廖少貴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16 呂興渭 男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17 丁 芸 女 首都經貿大學稅收研究所
18 余 強 男 中匯稅務師事務所
19 李巧琳 女 中聯稅務師事務所
20 李衛紅 女 北京鑫瑞嘉惠稅務師事務所
21 孫 剛 男 北京信永中和稅務師事務所
22 姜漢雄 男 北京京都稅務師事務所
23 董國雲 男 北京華政稅務師事務所
24 宮 濱 男 北京中瑞岳華稅務師事務所
25 翟 傑 男 國嘉亞太(北京)稅務師事務所
26 仇中慶 男 北京中稅德慶稅務師事務所
27 玄潤薇 女 北京金華融稅務師事務所
28 譚鑫躍 男 北京中英華稅務師事務所
29 李長照 男 北京天職稅務師事務所
30 王偉明 男 北京永大信隆稅務師事務所
31 王新生 男 北京正欣宇稅務師事務所
32 張廣生 男 北京指南針稅務師事務所
33 畢城芳 女 北京華瑞眾和稅務師事務所
34 曲立軍 男 北京曲信通稅務師事務所
35 孫文武 男 北京普瑞中天稅務師事務所
36 邰先宇 女 北京添寶行稅務師事務所
37 唐見林 男 北京中稅達稅務師事務所
38 王書桐 男 北京德瑞通稅務師事務所
39 陳 瑛 女 北京理家舟稅務師事務所
40 唱和平 女 北京鴻臻稅務師事務所
41 王彥珍 男 北京奇勝正合稅務師事務所
42 張秋月 女 中兆國際稅務師事務所
43 王穎菲 女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管理處
44 張 翅 男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
45 李偉力 男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征管與科技發展處
46 錢劍蘭 女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管理處
47 鄭懷遠 男 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
48 陳合莊 男 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49 杜軍利 男 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
50 王忠新 男 北京市豐臺區國家稅務局
51 張進成 男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52 毛雅萍 女 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
機構設定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撰寫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負責協會檔案的撰寫,核文以及文電的收發。
三、負責協會文書檔案和印章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協會人事管理工作。
五、負責網路、協會網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六、負責協會會刊的編輯、印刷、發行工作。
七、負責協會外事聯繫和信訪工作。
八、負責組織召開有關的工作會議,並做好會務工作。
九、負責協會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批和管理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負責對會員的註冊登記和會員退會工作。
二、負責開展對協會會員的日常檢查,並實施年度檢查或者會同稅務機關聯合進行年度檢查。
三、負責建立管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業務檔案。
四、負責組織註冊稅務師事務所的評審工作。
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教育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中稅協和市稅協有關註冊稅務師教育培訓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指示,對全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培訓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培訓,提高註冊稅務師的綜合素質和執業水平。
二、負責結合我會的實際制定全年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落實中稅協有關對註冊稅務師進行繼續教育和遠程繼續教育的指示,組織落實註冊稅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監督檢查遠程教育培訓質量、培訓情況。
四、負責對註冊稅務師培訓需求的調查研究,按需進行培訓。
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內部監督工作。
二、負責內部報告制度,每季編制收支報告表,及時全面監控資金流向。
三、負責監督各種收入、費用開支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日常財務收支、帳務處理,年終決算報表報送的工作。
五、負責財務印鑑、記帳憑證、會計資料的保存和歸檔工作。
六、負責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依據註冊稅務師行業年度的會計報表、納稅憑證確定團體會員會費的繳納比例。
九、負責按照[2008]02號檔案收繳會費工作。
十、負責按比例向上級繳納會費的工作。
十一、負責日常相關的行政事務性工作。
十二、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條例》、《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簡稱北京市稅協,以下稱本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Certif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JCTAA)。
本會是由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北京地區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並受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註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稅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會員執業的指導和服務,協調註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與委託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在註冊稅務師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為方便表述,本會的宗旨概括為四句話:“服務協調、護稅維權、團結引導、指導監管”。
第二章 職責和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在北京市稅務機關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對北京地區註冊稅務師行業實行自律管理,履行對行業和會員進行“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管”的職能,保證整個行業規範、有序、健康、順利發展。具體職責和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對北京地區註冊稅務師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執業規則、職業道德規範、懲戒制度等行規行約,並監督其執行。
(二)負責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入會登記和註冊管理,並收取會費;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對會員的日常檢查,並實施年度檢查,或者會同稅務行政機關聯合進行年度檢查。
(三)支持註冊稅務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提高會員執業水平提供服務。
(四)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方針政策;參與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等相關活動。
(五)負責本會會員業務培訓及後續教育,以及教材和輔導材料的編寫;開展對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考前培訓,並配合做好具體考務工作。
(六)加強行業發展和執業情況的宣傳,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開展行業調研,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指導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七)開展國內、國際交往活動,加強與國內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交流與協作,加強與境外相關行業團體和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八)辦理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授權、委託和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依法定程式批准並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他稅務中介機構。
個人會員是:(一)凡取得入會登記的註冊稅務師;(二)稅務系統和社會各界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三)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人員。
第六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或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在財稅系統有一定影響,或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工作;
(四)熟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稅收、財務、會計知識;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要求退出本會時需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經常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其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機構擬定,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選舉、協商或特約等形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六)制定行業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批准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九)增補或更換理事;
(十)協調本會與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代表本會進行國際交往;
(十三)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十四)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職權。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職位變動和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的,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理事會議做出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議一般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常務理事任職期間,無特殊情況累計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註冊稅務師行業或稅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檔案;
(四)處理本會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出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辦公會討論決定,並負責辦理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六)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簽署有關檔案和辦理有關事項;
(七)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會員,依照本會的章程、職責和業務範圍及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六)對本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設榮譽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職責、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經營活動收益及開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三)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四)本會開展宣傳、調研、經驗交流、國際交往和出版書刊;
(五)註冊稅務師行業獎勵基金;
(六)其他合理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情況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收取的會費要用於協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賬目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
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7年6月20日經北京市註冊稅務師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報市國家稅務局、市民政部門和中稅協備案,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