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部署,推動商業養老保險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積極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銀保監會決定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就有關事項印發的通知。由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於2021年5月8日印發。

2023年10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 印發日期:2021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銀保監辦發〔2021〕57號
  • 廢止時間:2023年10月20日 
發展歷程,通知全文,通知附屬檔案,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3年10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廢止。

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5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部署,推動商業養老保險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積極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銀保監會決定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期限和範圍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保險公司應創新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消費者達到60周歲及以上方可領取養老金,且領取期限不短於10年。
(二)試點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服務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允許相關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上述人員投保提供交費支持。
(三)試點保險公司應探索建立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長期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包括長期銷售激勵考核機制、風險管控機制和較長期限的投資考核機制等。
(四)在風險有效隔離的前提下,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積極探索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與養老、照護服務等相銜接,滿足差異化養老需求。
三、試點要求
(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發揮保險優勢,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規範發展。
(二)各總公司應統一領導,加強制度建設,加大資源投入,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經營相適應的治理架構、管理模式、考核體系和風險管控要求等。
(三)各公司應紮實做好準備工作,並按要求報送試點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試點啟動後,各公司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和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報送進展情況。
(四)各公司應結合試點地區情況和自身實際,立足消費者需求合理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穩妥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審慎開展經營,加強合規管理,做好消費者保護,始終守住風險底線。
(五)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做好政策解讀和指導,密切關注業務發展,加強業務監管,及時總結、動態評估試點經驗,對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附屬檔案: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方案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5月8日

通知附屬檔案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方案
一、產品概述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產品採取賬戶式管理,賬戶價值計算和費用收取公開透明。
二、交費方式
採取靈活交費方式,保險公司可收取初始費用,消費者交納保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保險公司可根據交費金額、賬戶累積金額、銷售渠道不同等設定差異化的公平合理的費用標準,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針對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允許相關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上述從業人員投保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提供交費支持。企事業單位相關交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全部進入個人賬戶,權益全部歸屬個人。
三、積累期和領取期設計
積累期採取“保證+浮動”的收益模式,保險公司應為消費者提供風險偏好不同的一個以上的投資組合。不同投資組合的保證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過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法定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投資組合的保證利率一經確定,不得調整。投資組合收益水平應反映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保險公司應按年度結算投資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時作為當年投資組合收益結算時點,並在1月份的前6個工作日內確定並公布上一年度投資組合的實際結算收益率。兩個投資組合收益結算日之間特定日期的投資組合收益,為最近一個投資組合收益結算日到該日期按保證利率計算的收益。
在積累期,保險公司應向消費者提供投資組合轉換功能,並在保險契約中明確約定一定期限內可轉換次數、轉換時點,以及轉換費用收取標準等。
消費者年滿60周歲方可領取養老金。保險公司須提供定期領取(領取期限不短於10年)、終身領取等多種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保險公司應制定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年金領取轉換表(以下簡稱轉換表),可根據預定利率、生命表變化對轉換表適時調整,並在公司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調整後的轉換表。保險公司可提供以下轉換表鎖定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一)在消費者簽訂保險契約時鎖定當期轉換表;
(二)在消費者到達約定的開始領取年齡時鎖定當期轉換表。
轉換表一經鎖定,不得調整。消費者開始領取養老金後,不得調整已選定的養老年金領取轉換標準。養老金領取可銜接養老、照護服務,但須另行簽署相關服務契約。
保險公司應建立適當機制,有效控制金融市場短期波動對投資組合長期穩健管理的影響,體現養老資金長期管理、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保險責任
包括身故責任、年金領取責任,鼓勵保險公司以適當方式提供重疾、護理、意外等其他保險責任。其中,消費者在保險契約期內身故,賠付金額在積累期內不得低於賬戶價值,在領取期內不得低於保證領取剩餘部分與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減去各項已領取金額的較大者,累計賠付給付金額不得低於領取期與積累期轉換時的賬戶價值。對於其他長期養老金領取方式,累計賠付給付金額不得低於消費者尚未領取權益部分。
五、退保規則
在積累期,前5個保單年度內退保,退保現金價值不得高於累計已交保費;第6—10個保單年度內退保,退保現金價值不得高於累計已交保費和75%賬戶累計收益部分之和;第10個保單年度後退保,退保現金價值不得高於累計已交保費和90%賬戶累計收益部分之和。在領取期,退保現金價值為0。允許保險公司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地建立與引導個人長期持有保險契約、長期領取養老金相關的持續獎勵機制。
消費者罹患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中定義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傷殘程度達到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1—3級的,可以申請特殊退保。如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相關單位重新修訂或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等,按重新修訂或頒布的內容執行。
消費者在積累期申請特殊退保的,退保現金價值為申請時的賬戶價值;在領取期申請特殊退保的,退保現金價值為申請時保證領取剩餘部分與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減去各項已領取金額的較大者。對於其他長期養老金領取方式,退保金額為消費者尚未領取權益部分。
六、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應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服務信息。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確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提供產品說明書,詳細說明產品特點、保險責任、費用收取、各投資組合歷史結算收益率水平的查詢方式等情況,並對賬戶價值變動和年金領取進行利益演示。利益演示按照積累期和領取期分別演示,並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消費者進行充分解釋說明。在積累期,保險公司應按照高、中、低三檔收益率假設,對各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進行演示,低檔演示利率為投資組合保證利率,高檔演示利率上限為6%。在領取期,保險公司應按照最新提供的轉換表,演示不同領取方式下年金領取金額,並對轉換表不確定性進行充分解釋說明。
保險公司應以消費者易於獲取的形式,向其明示個人賬戶內每筆交費、相應扣費,以及扣費後進入賬戶金額等信息。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契約中明確賬戶結算周期,每年至少一次主動向消費者提供賬戶價值變動信息。通過各種形式提供的服務信息應保持一致。
七、產品管理
保險公司開發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應報中國銀保監會審批。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除中國銀保監會已規定的產品審批材料外,保險公司還應提交產品可行性分析報告。
八、其他事項
保險公司可通過其官方網路平台或其所屬保險集團官方網路平台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銷售區域不受試點區域限制。
保險公司應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單獨核算,設立單獨投資賬戶。在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應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資金。保險公司應按照契約約定配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賬戶的資產範圍和投資比例。保險公司運用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配置權益類資產比例,可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最佳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63號)要求上浮一檔執行。保險公司應建立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長期投資相適應的、期限不短於1年的較長期限的投資考核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審慎計量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中國銀保監會將根據其經營長期性的特徵和風險實際,在償付能力最低資本要求上體現監管支持。
支持保險公司建立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長期發展相適應的長期銷售激勵考核機制。
對於未盡事項,保險公司應按照安全審慎、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參照現行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下稱《通知》),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險公司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要求,試點保險公司應創新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消費者達到60周歲及以上方可領取養老金,且領取期限不短於10年。
《通知》指出,試點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服務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允許相關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上述人員投保提供交費支持。
《通知》要求,試點保險公司應探索建立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長期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包括長期銷售激勵考核機制、風險管控機制和較長期限的投資考核機制等。
此外,在風險有效隔離的前提下,《通知》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積極探索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與養老、照護服務等相銜接,滿足差異化養老需求。
銀保監會表示,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利於豐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產品供給,鞏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有利於培育“長期投資長期回報、價值投資創造價值、穩健投資合理回報”的成熟理念;有利於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創新發展需要。銀保監會將對試點情況密切關注並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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