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推進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創新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載體,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宗教局《關於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活動的意見》(國宗發〔2009〕2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寺觀教堂是信教民眾進行宗教活動、滿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場所,也是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教職、潛心修持、從事宗教研究、服務信教民眾的場所。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有利於提高教職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有利於化解宗教矛盾,協調宗教關係,維護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促進各宗教健康發展;有利於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廣度和深度,創新工作方式,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有利於進一步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轉變思想觀念、拓寬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式、創新工作舉措,著力健全體制機制、完善規章制度,著力理順關係、化解矛盾、維護宗教領域和諧穩定。
創建活動的總體目標是:從今年開始,用5年時間,在全省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中廣泛開創建活動,使多數宗教活動場所達到或基本達到創建標準,並在此基礎上樹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進。將創建活動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做到動態創建、不斷創新、不斷提高。通過創建活動,使宗教界自身素質進一步提高,宗教活動場所管理進一步規範,宗教關係更加和諧,宗教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更加自覺。
二、基本標準和推進措施
基本標準:
(一)愛國愛教。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弘揚宗教優良傳統,努力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二)知法守法。組織、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學習、遵守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獨立自辦原則,堅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自覺抵制和反對邪教。
(三)團結穩定。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團結,宗教教職人員之間關係和睦,宗教教職人員與信教民眾之間關係和諧,宗教活動場所與社會有關方面關係融洽。
(四)活動有序。宗教活動文明健康,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努力為信教民眾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務。
(五)教風端正。宗教教職人員模範遵守教義教規,品德良好、儀態端莊,潛心修持、持守職份。
(六)管理規範。管理組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機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別是財務管理規範。
(七)安全整潔。建築設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潔衛生,與周圍環境協調。
(八)服務社會。社會責任意識強,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各地要依照以上基本標準和分類參考標準(見附屬檔案),認真開展創建活動,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和各教特點進一步細化、實化。
推進措施:
(一)宣傳發動,制定方案。實施意見下發後,各地宗教工作部門要會同宗教團體進行廣泛宣傳發動,通過召開動員會、舉辦培訓班、在宗教活動場所設定專欄等方式,將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創建標準等,宣傳到每一個宗教團體、每一個宗教活動場所,讓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了解並積極參與到創建活動中來。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和各宗教團體都要結合本地本宗教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對開展創建活動作出安排部署,指導各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落實分步操作的目標任務。
(二)指導推進,整改提高。要認真總結我省“雙五好”創建經驗,在鞏固成果的基礎上,將“五好宗教活動場所”創建融入到“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中去。要堅持過來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創新和深化,全面推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宗教工作部門要會同宗教團體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對照創建標準和工作要求,認真查找差距和不足,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整改。
(三)達標考評,推選表彰。省廳將會同省宗教團體制定達標考評辦法,專題安排考評表彰事宜。縣級宗教工作部門要會同宗教團體對宗教活動場所每年進行一次達標考評,對達標場所,由設區市宗教工作部門會同宗教團體進行核查,省廳會同全省性宗教團體進行抽查驗收,有關情況在機關入口網站和《河北民族宗教》公布。2010年在全省範圍對“和諧寺觀教堂”創建先進單位和“五好信教民眾”(繼續執行冀民宗字〔2006〕78號檔案規定)進行評比表彰,以後每三年表彰一次。同時,對在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宗教工作部門、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進行表彰。對在創建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場所等,推薦進入全國評比表彰行列。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可根據創建活動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組織評比表彰活動。
(四)典型示範,社會監督。要通過媒體宣傳、現場觀摩、經驗報告會等形式,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宣傳報導,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效應,擴大創建活動的影響力,努力營造相互學習、相互借鑑、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圍。對擬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要在報刊、網站上公布,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在創建和評選表彰工作中,堅決反對形式主義,杜絕弄虛作假,嚴禁藉機收費。
三、組織領導和責任要求
各級宗教工作部門要切實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確保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第一,創建活動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要積極主動地向黨委、政府領導匯報創建活動的有關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要將創建活動作為維護當地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爭取納入當地“平安創建”、“和諧創建”、“文明創建”等活動中,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檢查。
第二,將創建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宗教工作部門負責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要認真研究、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強化督導,積極創新、紮實推進。要建立工作機構,明確專抓人員,細化工作責任,形成長效機制。省廳成立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廳長為組長,分管副廳長為常務副組長,其他廳領導為副組長,政法處為責任處室,具體負責創建活動的日常工作,有關處室按照要求做好相關工作。要爭取統戰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支持,為創建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保障必須的經費。
第三,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場所的主體作用。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是創建活動的主體,團體和場所負責人是創建活動的直接責任人。在創建工作中,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建立組織體系,分解工作任務,發揮主體作用。廣大教職人員是創建活動的骨幹力量,要充分調動他們參與創建活動的積極性。同時,引導廣大信教民眾投入創建工作,不斷將活動引向深入。
附屬檔案:創建和諧寺觀教堂分類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