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縣民族宗教局

黑水縣民族宗教局是黑水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現任局長何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水縣民族宗教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機構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安全生產、績效管理、財務、審計、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史志編撰工作;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及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民族和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牽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承接州民宗委辦公室、計畫財務科的其他工作職責。
(二)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初審;承擔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對外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擔或協助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擬訂政策措施並承擔督促檢查,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承擔維護少數民族和教職人員合法權益職責;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的婦兒、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承接州民宗委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監督檢查科的其他工作職責。
(三)民族事務股。指導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調流動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及影響民族關係的相關事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少數民族服務具體事宜。協調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提出構建民族團結和諧的工作建議,指導督促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指導民族文化交流和產業發展。協助辦理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辦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奧台的相關事務;負責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全縣民族古籍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協助開展全縣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搶救、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擬定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
承接州民宗委民族工作科、經濟發展科、社會事業科、民族古籍整理辦公室的其他工作職責。
(四)兩項資金管理股。編制全縣兩項資金項目的規劃與年度計畫;組織兩項資金項目的篩選、評估論證、報批及計畫下達工作;負責研究並提出兩項資金投入結構重大調整的方案及其相應的政策措施;建立兩項資金項目庫;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各鄉開展兩項資金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兩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資金財務統計的填報工作;逐步完善兩項資金管理辦法。
承接州宗委兩項資金管理科的其他工作職責。
(五)宗教事務股。承擔全縣藏傳佛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貫徹落實《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暫行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工作;承擔推進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負責場所建設、佛事活動、僧人管理、寺廟財務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縣佛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幫助團體培養、教育引導教職人員,提高自養能力;加強對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聯繫工作;指導各鄉鎮寺管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管理場所建設專項資金。
承接州民宗委宗教業務一科、宗教業務二科的其他工作職責。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協調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指導、督查、協調“一法兩規定兩條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參與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或參與協調實施縣委、縣政府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全縣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縣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和文明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承辦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
(十一)指導各鄉鎮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的管理職責,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十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幹部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擔兩項資金管理職責,建立和完善兩項資金管理綜合評價體系,參與研究和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的職責。
(十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和服務便民化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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