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能源汽車產品示範運行申報工作的通知

是政府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能源汽車產品示範運行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各有關車輛生產企業:
為認真貫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關於起步期新能源汽車產品示範運行的要求,現將申報工作規範如下:
一、申報應當提交的材料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申報起步期新能源汽車產品示範運行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示範運行區域所在市經信部門的請示報告。
(二)示範運行產品的售後服務承諾書,具體內容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三)申請單位與使用單位的示範運行協定,明確具體的示範運行範圍和使用數量。
(四)使用單位車輛示範運行管理規定。
(五)示範運行車輛產品的檢測報告。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二、申報程式
由起步期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企業提供完整材料,向示範運行區域所在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示範運行所在地經信部門確認後,以正式檔案逐級審核上報。
三、示範運行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並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運行情況。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整改,並及時報告。
示範運行單位應當按照示範運行管理規定,加強監督管理,並與生產企業共同完成年度示範運行報告。
示範運行區域所在地經信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做好服務工作,並監督企業對產品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車輛和道路交通安全。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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