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130號轉發山東省財政廳等部門《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0條,由山東省財政廳會同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山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13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3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2月17日

辦法

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09〕64號)精神,自2010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和示範推廣。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扶持資金分配堅持“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四條 財政扶持範圍。
(一)承擔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研發的省內生產企業。
(二)在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示範城市濟南、淄博、濰坊、煙臺、臨沂、德州、聊城等進行試點,在公共運輸、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領域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
(三)在省內5A級旅遊景區推廣套用新能源觀光車。
第五條 財政支持方式。
(一)以財政獎勵的方式,扶持新能源汽車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主要支持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以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的產業化。
(二)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
補貼標準主要依據其與同類傳統動力汽車的基礎差價,適當參照財政部、科技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6號)執行。
第六條 每年度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山東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資金申報指南》,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省內示範推廣實際情況,明確扶持重點。
第七條 各示範城市要安排一定的資金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並對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給予補助。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新能源汽車和關鍵部件生產企業應遵循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國家和省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並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九條 新能源汽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混合動力乘用車和輕型商務車與同類傳統車型相比節油率必須達到5%以上,混合動力客車的節油率必須達到10%以上。
(三)混合動力汽車節油率和最大電功率比必須提供具備國家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19753-200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等檢測報告。生產企業對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不低於3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第十條 購買新能源汽車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擇優採購,並確定示範推廣的新能源汽車的車型、數量、價格以及售後服務等。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整車研發生產企業,憑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推薦車型目錄、產品公告證明和車輛檢測報告等進行申請;對承擔國家級項目的生產和示範推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可憑國家部委下達的項目計畫與契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補貼的示範城市要向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報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規劃方案,明確示範車型、數量及投放時間,以及地方財政配套落實及使用計畫申請。
第十三條 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和單位,可根據購買的車輛型號、數量及規定的補貼標準,向同級財政、交通和科技部門提出購置補貼申請,並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生產企業簽訂的中標協定、購置契約等有關憑證。
(二)車輛購置發票。
第十四條 各市對企業資金申請報告覆核後,於每年5月30日前聯合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科技廳委託省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申報材料,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進行審查,核定具體的獎勵及補貼金額,並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建立項目監督與評價體系,客觀真實地評價研發、生產和示範推廣成果。
第十七條 申請資金扶持的企業和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將扣回扶持資金,並取消以後年度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獲得扶持的企業和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將組織力量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跟蹤問效。對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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