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編制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全文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切實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助力實現新能源汽車產業2035年遠景目標。
二、健全安全管理機制
(一)強化組織保障。企業應當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的負責部門以及相關負責人,由該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企業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健全涵蓋產品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行監測、售後服務、應急回響和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業相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三、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三)規範產品安全性設計。企業應當制定產品安全性設計規範,並根據已銷售車輛暴露的安全問題持續修訂完善。安全性設計規範應細分為整車級、系統級、零部件級,包含但不限於整車功能安全、動力電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換電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預警功能等。
(四)強化供應商管理。企業應當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整車控制系統(以下簡稱“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明確的產品安全指標要求,制定供應商能力審核及質量體系評價制度,定期開展供應商評估並形成報告。對於因產品質量引起召回的情況,應及時對相應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開放與產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定。
(五)嚴格生產質量管控。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生產信息化管理系統,合理設定安全質量監控節點,積極提高線上檢測能力。產品下線時要100%進行整車絕緣測試、充放電測試、淋雨測試等項目,按照標準要求開展涉水抽檢、路試抽檢,並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檢測數據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預期生命周期
(六)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應當與動力電池供應商積極開展設計協同,持續最佳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研究套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
四、發揮企業監測平台效能
(七)開展安全運行狀態監測。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監測主體責任,自建或委託第三方建立企業監測平台,對已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應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GB/T 32960)要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監測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記憶體儲,如需向境外提供,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八)建立隱患車輛排查機制。企業應當及時跟蹤和確認長時間離線車輛的安全狀態,並記錄離線原因;對於大面積聚集停放的車輛應開展專項排查,並進行妥善處理;對於存在批次性安全問題的車型,應立即主動召回。
(九)強化運行數據分析挖掘。企業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數據的分析挖掘,持續最佳化產品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性能,並積極套用先進安全預警方法,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篩查和預警能力。
五、提高售後服務能力
(十)加強售後服務網點建設。企業應當根據市場規模、使用場景等情況合理布局售後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完善售後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合理供應並妥善管理專用備件,提升服務人員安全服務意識以及新能源汽車檢測、維修、保養、召回實施和應急處理等技能,確保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後服務能力、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一)最佳化維護保養服務。企業應當細化產品維護保養項目,提供維護保養手冊並及時通知用戶進行維護保養。在維修保養時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測,結合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故障報警信息等開展安全隱患抽樣檢測,及時發現產品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理,對存在同一質量缺陷的同類產品要主動召回。
(十二)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車輛。企業應當提供駕乘操作規範手冊,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指導消費者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進行妥善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客戶檔案制度,確保及時精準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範圍。
六、做好事故回響處置
(十三)提供應急回響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建立7×24小時事故應急回響通道,並明確告知消費者應急報警方式,確保可及時、準確接收用戶報警信息,並進行記錄和妥善處理,積極降低事故損失。
(十四)深化事故調查分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度,車輛發生起火燃燒、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時,應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事故調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並按照相關要求提交車輛事故數據、事故分析報告。
(十五)開展問題分析改進。對於腳踏車型或同產品技術平台重複出現的同類事故,企業應當重點管控並開展深度調查和原因分析。因設計或系統性原因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對相應車型採取改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制定專項培訓計畫,並在銷售、售後服務等環節予以培訓。
七、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自查機制。企業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積極建立健全安全體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對企業運行監測平台進行評估(可自評或委託取得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評估),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評估報告提交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備案。
(十七)加強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實施常態化監督檢查,對於安全體系缺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配合事故調查的企業,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採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等措施。
(十八)做好協同配合。各地相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配合做好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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