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是2023年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發布的通知。該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 
發布信息,主要內容,內容解析,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30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以來,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最佳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要求,紮實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相關政策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民眾平穩度過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穩轉段。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4月1日後相關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冠患者醫保報銷政策
將住院費用全額保障、門診專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轉為常規醫療保障政策,參保患者符合規定的新冠醫療費用與其他乙類傳染病實施相同的醫保報銷政策,各級醫保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醫療費用要及時進行結算。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
二、將符合條件的診療方案內的醫保目錄外新冠治療藥品臨時性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國家醫保局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價格水平實施分類管理。國家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內未納入醫保目錄的新冠治療藥品,被列入《關於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分類管理的通知》中“療程治療費用與醫保目錄內同類藥品差異較小”類別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支付水平可在目錄內乙類藥品的基礎上適當下調。
三、持續最佳化醫保經辦服務工作
各級醫保部門要不斷完善經辦工作流程,提升經辦服務水平,落實異地就醫結算、長期處方醫保支付等相關政策,為參保民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高效的醫保經辦服務。
四、加強政策調整的宣傳解讀
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領會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決定性勝利、實現平穩轉段的深刻內涵,切實履行好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讀,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診時間計算,《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最佳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醫保發〔2023〕1號)同步停止執行,相關政策視疫情發展形勢再行調整。

內容解析

《通知》,明確了4月1日起,將“住院費用全額保障”“基層門診專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歸至常規醫療保障政策,參保患者符合規定的新冠醫療費用,將與其他20餘種乙類傳染病實施相同的醫保報銷政策。同時,為避免個別患者因病情較重、費用較高而產生沉重的經濟負擔,《通知》專門提出各地要加強對新冠患者醫療的費用監測,對符合救助條件、個人負擔較重的患者按規定及時給予醫療救助。
《通知》規定,如符合有關條件,仍可臨時性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通知》明確,國家新冠診療方案內且被列入“療程治療費用與醫保目錄內同類藥差異較小”類別的新冠治療藥品,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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