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

2022年2月,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和中國結算等五部門發布了《關於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結合退市公司掛牌過程中主要存在的退市公司配合度不高、主辦券商承接機制不暢、確權程式複雜等問題,從制度安排、程式最佳化等方面明確了“見實效、可落地”的處置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 發布單位: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和中國結算等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的起草思路包括了堅持穩中求進,適度最佳化調整。此次制度完善圍繞著“堅持前期制度的總體安排,不作根本性調整,同時適應常態化退市的要求”的基本思路開展。對於實踐中存在問題、運行不暢的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最佳化調整,而對於資本市場普遍適用的制度安排,則予以吸納借鑑。堅持系統觀念,各方協同配合。退市公司及時進入退市板塊掛牌是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退出交易所市場的重要保障,各方主體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實事求是,完善程式安排。對於原申請掛牌程式進行最佳化調整,減少不必要的申請材料。為主辦券商辦理確權登記提供便利,實現數據共享。
《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與各方職責。交易所退市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所、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適用《實施辦法》, 公司應當在摘牌後45個交易日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明確了退市公司、主辦券商、交易所、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義務或職責。明確主辦券商在接收原市場數據至辦理完成退市板塊登記業務期間,負責退市公司股份的確權和登記。凡應由退市公司辦理而未辦理的事項,原則上均由主辦券商代為辦理。
二是主辦券商承接機制制度化。將主辦券商確定的時點前移,將主辦券商最終的確認時點前移至退市公司摘牌前,為後續的登記確權、掛牌轉讓預留足夠時間。退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聘請主辦券商的,由最近一次擔任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並明確如證券公司主體發生變更後主辦券商的確定方式。將主辦券商通過市場化方式主動承接退市公司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在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予以考慮,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主辦券商怠於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可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最佳化股票確權登記安排。確定了股票確權登記有關“簡化程式、數據共享、線上辦理”的總體安排。中國結算提供證券賬戶及登記數據格式初步轉換服務,並儘量精簡業務辦理材料,大幅降低主辦券商信息採集及轉換工作量。對於深市證券賬戶,因可直接在退市板塊使用,無需進行證券賬戶轉換;對於滬市證券賬戶,因暫無法直接在退市板塊使用,中國結算為市場提供證券賬戶初步轉換服務。各託管券商應主動報送託管退市公司股份的託管單元,由中國結算進行維護更新並發布,主辦券商據此批量填報退市板塊業務託管單元。託管券商應採取線上等方式為投資者辦理退市公司股份確權及退市板塊交易結算手續提供便利。對於股票質押式回購、約定購回、融資融券、轉融通、滬深股通等業務,明確退市公司在摘牌前應發布公告,提示託管券商、投資者及時了結業務,儘量壓縮業務規模,減少掛賬股份比例。
四是明確掛牌要求與掛牌後的主要制度安排。退市公司掛牌主要由主辦券商驅動。並明確了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的負面清單,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產的退市公司不得進入退市板塊。明確了退市過程中限售、回購、股權激勵等業務的銜接機制。明確了掛牌後主要制度安排。規定了退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股票發行的條件,對退市公司的規範運行實施正向激勵;明確了退市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及退市公司強制退出的情形。
五是匹配適度的投資者門檻要求。設定與退市公司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投資者準入要求,個人投資者需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驗,且本人名下證券類資產在申請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機構投資者不受限制。已持有公司股票但不符合以上規定或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個人投資者,只能買賣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實施新老劃斷,即《實施辦法》正式生效前已開通退市板塊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仍可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