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國食藥監安[201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
2010年3月18日,衛生部發布了《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加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具有雙重屬性,
合理使用能解除患者病痛,如果管理不當流入非法渠道,就可能引起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因此,國務院《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實行特殊管理。《辦法》按照《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確定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管範圍、監管制度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能分工,借鑑麻黃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管的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圍繞防止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對生產、經營、購買等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要求,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準入門檻,落實企業管理的責任,強化日常監管和信息通報,注重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部門間的配合,合理安排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層級、區域之間的分工合作。
《辦法》的發布實施對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依法保障合法生產經營,有效防止從藥用渠道流失製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是藥品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履行禁毒工作職責的具體體現,是滿足人民民眾用藥需求和禁絕毒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從禁毒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把加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管作為積極參與禁毒人民戰爭,推進我國禁毒事業的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有效防止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用於製毒,保護公眾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
二、大力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宣傳、貫徹《辦法》作為2010年藥品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地區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管工作實際,統籌安排部署,做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近期組織對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組織本行政區域藥品監管人員、管理相對人開展學習培訓活動,使監管人員及時掌握《辦法》各項要求,並在監管工作中貫徹落實,提高對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使管理相對人掌握並嚴格執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各項管理規定,增強守法意識和自律意識。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宣傳貫徹《辦法》與進一步深入宣傳《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相結合,結合本地實際,充分利用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宣傳活動,重點加強面向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宣傳力度。要通過宣傳貫徹活動,促進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進一步了解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知識,營造學法、知法、自覺守法的良好環境。
三、強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辦法》的貫徹實施與加強特殊藥品監管、落實監管責任相結合,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和制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繼續對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巡查,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規定,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和敏感性,在日常監督檢查中不放過任何疑點,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應當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確保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規範生產經營,嚴防流入非法渠道。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新實施生產、經營許可,具體事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加強溝通配合,建立有效協調機制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建立健全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違法案件的協查制度。對申請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有毒品犯罪記錄情況進行核查,出具證明。對申請購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請同級公安機關對申請單位購買人員身份證明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公安機關接到核查請求後應當在5日內將核查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公安機關核查結果後方可審批。
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對查獲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倒查來源,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涉案的,要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鹼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7〕716號)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