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

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是財政部和人事部發布 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
  • 發布單位:財政部、人事部
  • 發布文號:財辦會25號
  • 發布時間:2004年8月2日
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人事部
財辦會 25號
為適應會計工作需要,在總結多年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基礎上,經財政部、人事部研究,現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調整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調整問題
將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中級會計實務(一)和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合併為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科目不變。調整後,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為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3個科目。從2005年度起,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將按照調整後的3個科目進行。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仍為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二、考試科目銜接問題
為保證中級會計實務考試科目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05年度,報名參加中級資格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在2004年度考試中,已通過中級會計實務(一)科目考試的人員,在2005年度可報名參加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的考試;已通過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考試的人員,在2005年度可報名參加中級會計實務(一)科目的考試;雖已通過中級會計實務(一)或中級會計實務頸戲贈碑(二)科目考試的人員,在2005年度也可報名參加調整後的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
(二)2004年度未通過中級會計實務(一)和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考試的人員,在2005年度報名時須參加調整後的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
(三)參加2005年度中級會計實務(一)和中級會計實務(二)兩個科目考試的合格成績,僅在當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級會計實務(一)和中級會計實務(二)科斷屑乎目的考試。
(四)2005年度首次報名參加中級資格會計實務科目考試的人員,按照調整後獄婚敬的中級會計實務科目進行。
三、考試成績管理問題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四、港澳居民參加考試問題
(一)根據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復函》(港辦交字第170號)精神,對符合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二)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局乎套愉導小組辦公室將重新修訂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並用於2005年度的考試。
(二)2005年度需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原中級會計實務(一)或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考試的人員,可繼續按照2004年度中級會計實務(一)或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考試大綱的要求複習備考。
(三)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要求,並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臘拘譽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起施行。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驗芝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煮台嫌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11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人事部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三)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要求,並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起施行。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11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人事部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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