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的意見

《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的意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6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
  • 說明: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0]93號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
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的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0〕93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
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文化廳《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六月一日
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的意見
(省財政廳 省文化廳 省地稅局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第261號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可以通過依法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由地方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定,現就我省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娛樂場所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營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取消娛樂場所文化經營管理費,依法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是國家實施稅費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對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職能,促進我省娛樂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企業文化、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宣傳和配合工作,保證這項工作的落實。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文化的娛樂業的經營情況,自2000年1月1日起,將我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作出如下調整:
(一)將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保齡球、高爾夫球的營業稅稅率由原來的10%調整為11%;
(二)將遊藝中的電子遊戲項目營業稅稅率由原來的5%調整為11%;
(三)將檯球和除電子遊戲之外的其它遊藝項目營業稅稅率由原來的5%調整為8%。
三、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予以安排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增撥給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文化事業費,要專門用於娛樂場所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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