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是一則地方法規,發布時間是2000年。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政發[2000]42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新政發〔2000〕4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6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區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娛樂場所檔案市場管理費,依法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解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是國家實施稅費政策,理順分配關係,規範政府部門行政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對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職能,促進我區娛樂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這項工作的落實。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全區取消娛樂場所文化市場管理費,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稅率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表》執行。其餘未納入營業稅稅率調整的文化市場經營項目,仍按照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文化廳、新聞出版局(新價非字〔1996〕48號)《關於下發社會文化經營管理費徵收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娛樂業營業稅提高稅率部分的收入,原則上用於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管理所需費用。各級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所需監督檢查經費,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從增加的娛樂業營業稅收入中解決。現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徵收局負責征管的,自治區級所屬單位經營娛樂業繳納的營業稅全部作為自治區本級財政收入。
四、各部地稅部門要加強對娛樂業營業稅的征管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它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娛樂業營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徵收,如需要也可委託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核撥給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娛樂業管理業務費,要專門用於娛樂場所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依法從嚴處理。
附屬檔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娛樂業營業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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