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電力局、交通廳(局):
長期以來,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一直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為改善這種狀況,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需要積極引導外商投資的投向,將外商投資引導到我國急需發展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上來。對此,國家除繼續鼓勵外商採用中外合資、合作和獨資建設經營我國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外,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擬採用建設--運營--移交的投資方式(通稱BOT投資方式),試辦外商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為了做好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是指外商建設--運營--移交的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項目授予外商為特許權項目成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特許權項目的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二、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為特許權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採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的權利,並承擔對特許權項目的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政府部門具有對特許權項目監督、檢查、審計以及如發現項目公司有不符合特許權協定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罰的權力。
三、為保證特許權項目在我國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受我國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費標準或延長項目公司的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紅利匯出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匯出境外。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建造、採購、運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四、鑒於在我國舉辦特許權項目是一項新的工作,故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為防止一哄而起,需要先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在試點期間,其範圍暫定為:建設規模為2×30萬千瓦及以上火力發電廠、25萬千瓦以下水力發電廠、30-80公里高等級公路、1000米以上獨立橋樑和獨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廠等項目。
五、特許權試點項目的篩選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是國家中長期規劃內的項目。被選定的試點項目,由所在省(區、市)的計畫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現行計畫管理體制提出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國家計委審批,必要時由國家計委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特許權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除包括項目概況、工程、技術、環保等方面內容外,應重點闡述以上內容:市場需求分析、總投資規模、外部條件的落實、經濟及財務分析、預收費標準和調價原則、特許權期限、風險分擔原則、政府擬提供的配套條件及承擔的義務等。
六、特許權試點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准後,地方政府負責編制資格預審及標書檔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境外投資者。國家計委將組織由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及技術、經濟、法律顧問參加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標書的審查、投資者資格預審、評標、定標及授標的工作。
七、特許權試點項目所在省(區、市)政府要協助中標者憑中標批准檔案到外經貿部辦理項目公司章程的報批手續,以及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八、特許權協定經國家計委批准後(必要時,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批准),授權省(區、市)政府或行業部門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並從簽字之日起開始生效。
九、為使特許權項目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國家計委將設立常設機構,負責特許權項目試點的組織、日常聯繫、協調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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