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

《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是為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202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意見,就二手房中介費過高、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
  •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
  • 發布時間:2023年4月27日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

全文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
房地產經紀對促進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為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為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買賣、租賃提供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全面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從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明確經紀服務內容。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契約、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託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可以單獨提供。
三、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四、嚴格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五、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網際網路平台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網際網路平台、相關行業組織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六、規範簽訂交易契約。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房屋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經紀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契約示範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使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契約網簽備案。
七、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建立健全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收集、使用、處理客戶個人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戶個人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傳送商業性簡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八、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對交易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通過平台進行核驗。鼓勵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台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布、契約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購房款應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範圍。
九、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將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黑中介”、侵犯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對收費明顯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採取約談等綜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違反價格和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完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收費不規範、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4月27日

內容解讀

全面在市縣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
《意見》中明確指出,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全面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從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
《意見》要求,要明確經紀服務內容。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契約、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託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服務可以單獨提供。
經紀服務收費:鼓勵按成交價高服務費率低原則分檔定價
《意見》指出,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意見》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
《意見》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網際網路平台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網際網路平台、相關行業組織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未經當事人同意 不得傳送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意見》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建立健全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收集、使用、處理客戶個人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戶個人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傳送商業性簡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
《意見》還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將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黑中介”、侵犯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對收費明顯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採取約談等綜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違反價格和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此外,《意見》還圍繞規範簽訂交易契約、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等內容,提出了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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